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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4-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要点提读

  ◎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及其生活、学习有密切关系的相关单位组成考察主体,通过“六大保护”有机融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化转化。

  ◎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缩短或延长考察期的权力,考验期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等情况来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

  ◎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和跟踪回访制度,不定期到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治后近几年内的表现跟进评估。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考察的时间上限和下限,但未规定考察时间缩短和延长的条件;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必须遵守的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笼统、惩罚性不足,缺乏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治内容;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帮教工作参与主体作概括规定,对帮教工作应如何开展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机制

  一是合理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主体。建议由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及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生活、学习有密切关系的相关单位组成考察主体,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政府“六大保护”有机融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化转化。检察机关在考察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启动考察程序,再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是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之一。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所在学校或单位等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及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做好考察工作。

  二是科学设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检察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确定考察期限。此外,法律还应赋予检察机关缩短或延长考察期的权力。考验期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等情况来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为了规范这一权力运行,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法律程序作出缩短或延长决定,一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且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

  三是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内容。检察机关在提出附加不起诉条件时,应充分考虑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涉嫌罪行的关联性,关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不起诉附加的条件必须是有利于教育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有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必须是涉罪未成年人有能力履行的;必须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自身情况和所犯罪名,附加不同种类与强度的义务。为使帮教内容具有针对性,检察机关需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找准依据;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保障到位;实行“一人一档”,跟踪问效。

  二、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帮教措施

  一是明确帮教组织。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类似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工,组成帮教组织开展帮教工作,负责日常考察和帮教,并进行总结和评价,将专业社工的考察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

  二是明确帮教程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所涉罪名和附加的条件确定帮教人员;帮教人员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教计划,开展帮教工作;检察机关根据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改变情况,确定帮教效果。

  三是创新帮教方法。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和所涉罪名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应和帮教组织创新帮教机制和帮教手段。首先,强化家庭教育指导。针对部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职或者不正当履职导致亲子关系不佳、未成年人存在多种不良习惯等情况,会同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团队,从根源上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其次,做实帮教跟踪监督。针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民警及法律援助律师等参与不公开听证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帮教效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帮教工作。针对考验期内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由检察官对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训诫、警告教育,制发训诫教育词,督促涉罪未成年人严格遵守规定,预防重新再犯罪。再次,在帮教考察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帮教、异地协作帮教等方式,破解异地帮教难、非羁押措施监管难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加密保管,不予公开,并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涉罪档案进行管理;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检察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相关记录。

  二是细化考验期届满后的处理标准。首先要细化“情节严重”情形。其次,只要考察期间没有发现法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考察期满,即使未能完全达到矫治目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再次,考察期间出现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提起公诉。

  三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为了收集帮教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是否出现再次犯罪等信息,应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和跟踪回访制度,不定期到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治后近几年内的表现跟进评估。

  (本文系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课题研究优秀调研成果)

  (作者分别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06_6104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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