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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面科学的检察侦查基础理论体系

发布时间:2023-04-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坚持从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标出发,以检察一体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展开全景式研究,充分揭示检察侦查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挥的内生性支撑功效

  构建全面科学的检察侦查基础理论体系

  

  □遵循检察侦查制度的法定性和规律性,检察侦查学应当全面科学揭示我国检察侦查权以“直接侦查”为主体包括“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为重要职能的复合型的检察侦查权结构,以有辨识度的检察侦查职权配置彰显中国检察侦查制度的特色;必须全面科学遵循侦查一般规律和检察侦查的特殊规律相结合的检察侦查规律,充分反映检察侦查的监督性、司法性、一体性、智能性。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党的二十大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认识和研究检察工作现代化。这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其中一个重要课题就是构建与“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和体系相适应的全面科学的检察侦查理论体系。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进步始终伴随着检察理论体系的发展丰富。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到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的四十年时间,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加强,检察侦查理论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一系列职务犯罪侦查著作相继问世,检察侦查理论在检察理论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繁荣作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检察侦查理论研究也存在把研究对象固守于特定范畴的局限性。近年来,随着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笔者将其称为“直接侦查权”),一度沉寂的检察侦查实践和理论被激活。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出版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与认定》《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等著作,对新时代检察侦查理论研究发挥重要的指引作用。当前,检察侦查理论研究仍然受到检察侦查就是指职务犯罪侦查的片面认识影响,理论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完整性仍有待加强。

  笔者认为,新时代检察侦查理论研究应当着力于加快构建全面科学的基础性理论体系:

  一是全面揭示中国特色检察侦查制度优越性的内在要求。我国检察侦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充分吸收世界检察机关有侦查权的共性基础上,不断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特别是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使新时代检察侦查制度得以重新确立。集中体现在,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法治地位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可以立案的“机动侦查权”和审查(刑事)案件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决定自行侦查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应当看到,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侦查权,既是世界检察制度的共性,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脉络,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检察侦查理论应当与法律对复合型检察侦查权的设计相适应,以全面展示我国检察侦查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新时代,我国检察机关确立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法律规定的“四大检察”职权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空间、功能、价值、规律,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都应当而且能够形成自成一体的制度、理论和实践体系。检察侦查职能贯通三大诉讼活动、嵌入“四大检察”法律监督领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广泛、职能融合、力度刚性的职权,比如,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线索,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涉及诸多案件;又如,检察侦查有法律规定的自身特殊的程序、规则,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系紧密。所以,检察侦查有自身特殊的法律、程序、理念、规则,应当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整体框架内有一席之地。

  三是检察侦查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侦查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体系中,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在扫黑除恶、破网打伞斗争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了“自行(补充)侦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机动侦查”工作,形成了一批“机动侦查”的新鲜经验。可见,实践呼吁以全面科学的侦查理论来有力指导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行稳致远。

  构建全面科学检察侦查理论体系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笔者认为,应当着力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检察侦查理论的学科地位。检察侦查理论是检察学、侦查学交叉的独立法学分支学科。检察侦查学研究的对象是检察侦查制度,既包括国外的检察侦查制度,更主要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侦查制度。检察侦查制度既有检察制度是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的法治属性,也有侦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的法治特征,是监督性、司法性、诉讼性、融合性的高度关联和有机统一。现有的检察学、侦查学理论体系尚无法对检察侦查制度进行系统化、类别化、特色化的研究。只有建立检察侦查学单独的学科,检察侦查理论才可以全面、系统、科学,有利于推动我国检察侦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增强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

  第二,界定检察侦查学科体系。作为检察学、侦查学交叉范畴的检察侦查学,既是检察学的分支学科,也是侦查学的分支学科,应当遵循检察学与侦查学的基本法理,特别是检察学的一般原理,充分揭示和丰富检察侦查制度的优越性,确保检察侦查学科体系的全面性和科学性。遵循检察侦查制度的法定性和规律性,检察侦查学应当全面科学揭示我国检察侦查权以“直接侦查”为主体包括“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为重要职能的复合型的检察侦查权结构,以有辨识度的检察侦查职权配置彰显中国检察侦查制度的特色;必须全面科学遵循侦查一般规律和检察侦查的特殊规律相结合的检察侦查规律,充分反映检察侦查的监督性、司法性、一体性、智能性。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检察侦查的理论体系都是不完整的。

  第三,明确当前检察侦查理论研究的重点。(1)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如何依法履行检察侦查职能,更自觉地把检察侦查工作融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和体系之中,系统推进“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要求全面落实。(2)在深入开展“直接侦查”办案的同时,积极引导“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办案实践,不断深化对检察侦查权结构、功能、程式、运行、目标等整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理论与实践的统筹研究,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合型检察侦查制度的立法完善。(3)坚持从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标出发,以检察一体的法治思维和方式展开全景式研究,充分揭示检察侦查在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挥的内生性支撑功效,推进审查、调查、侦查等法定调查核实手段的深度融合,为构建检察侦查自成一体的组织体系、标准体系、信息(情报)体系、运行体系、评价体系、人才体系、保障体系提供更充分的依据。(4)加强对以数字赋能为标志的检察侦查现代化路径的研究。中国式现代化包括检察侦查在内的全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数字赋能检察侦查能够实现侦查动能、模式、流程、体系的创新变革,是检察侦查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实践中,一些地区数字赋能检察侦查极大提升了侦查能力,在发现线索、精准调查、有效讯问等重要办案环节已经发挥关键性作用,应当加强对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理念、机制、实践的系统研究。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4/t20230406_610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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