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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3月8日,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按照《意见》精神,各级河长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不断强化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落地见效,省河长办、省检察院联合从近年全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典型案例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特作宣传,互相借鉴。






  案例1

  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处置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赤水河流经云南、贵州、四川3省4市13县(市、区),位于赤水河镇雄段的某乡镇村组辖区违规堆放大量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对赤水河流域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2020年6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雄县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遂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县河长办对接后联合开展现场勘察、走访了解、无人机拍摄等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垃圾堆放点建于2018年8月,属临时堆放点,集镇及周围几个村庄的生活垃圾主要堆放于此,平均每天2吨左右。该垃圾点虽经过平整但未配备“三防”设施,垃圾腐烂散发恶臭刺鼻气味。每逢雨季垃圾产生的滤液流入赤水河支流苍上村大河,对流域生态环境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经调查核实后,镇雄县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将违规堆放的垃圾清运处理,并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期间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属地政府多次召开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联合开展现场查看,推动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经相关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共同整改,共清理临时垃圾堆放点垃圾100余吨,复垦复绿被占用耕地林地600余平方米,建成垃圾集中处理站1座并投入使用。2021年5月,检察机关邀请昭通市、县两级人大、河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查看整改情况,一致认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受损公益得到切实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和河长办充分运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开展实地巡查、调查走访,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治理,实现规范垃圾清运处置与恢复生态环境有机统一的治理效果,为“一江清水出云南”贡献智慧和力量。
【整改图片】
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处置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整改后





案例2
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罗闸河河道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罗闸河云县段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修建河堤、填筑场地,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共治情况】
2022年4月25日,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河道行洪安全巡查中发现该问题,遂及时将情况向县河长办通报。同月28日,县级河长签发《罗闸河云县段县级河长督办令》,要求涉案公司立即停工并迅速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物。但该公司未予拆除,且违法修建挡墙面积继续扩大,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生态环境安全。针对该情况,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并向负有河道管理保护与治理监管职责的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并督促涉案企业整改。

  

发出检察建议后,县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县河长办加强沟通,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逐条分析整改难点,共同确定整改思路和措施。县河长办牵头召开由属地人民政府、村委会、水务部门、涉案企业参与的整改落实推进会,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任务分解,县检察院结合案情开展释法说理。属地人民政府和水务部门多次到现场指导督促,共同推动问题彻底解决。2022年6月29日涉案企业按整改要求对非法占用河道修建的挡墙及填筑场地进行了全面清除清理,并通过水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验收。检察机关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对整改情况进行听证,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河道行洪安全得到有效保护,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河道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通过“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河长办密切协作,协同推进治理。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凝聚多方治理共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全面履职,合力破解河湖生态治理难题。
【整改图片】
临沧市云县罗闸河河道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整改前整改后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303/t20230314_4044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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