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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聚餐大打出手后……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三五好友聚餐,本是开心的时光,却变成了一场“闹剧”。

  “今天这顿饭我请。”

  “这咋能你请呢,我来我来……”

  

  本来欢乐的氛围在你一言我一语的争辩中逐渐激烈了起来,在一场好友聚会中,王某某和杨某某因为都想请客动起了手。场面一度闹得不可收拾,现场人员随即报了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怎么处理?

  近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参加,听取各方意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本是好友,因酒后冲动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了肢体冲突,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行为致杨某某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适用法律等内容进行介绍。

  

  

  

  “本案属于轻伤害案件,这类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重大恶性事件。我们办理此类案件会充分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王某某也受了皮外伤,但未要求赔偿和鉴定,而且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王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登门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王某某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遂对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对社会危害性低、当事人认罪悔罪效果良好的案件,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综合运用教育、训诫、感化等方法,提升当事人法律意识,有效减少了司法对立、促进了社会和谐,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决定。”与会听证员经认真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来源/白城检察、大安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303/t20230324_40601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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