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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也能赚钱,完全是个“坑”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投资理财平台宣称可以将每天走路的步数,转化为最高年化为12%的理财收益,这样既能强身健体还能顺道“养家”的好事真的有吗?看似“天上掉馅饼”,可能藏匿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2022年3月,网络理财平台的运营主体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某在潜逃大半年后,被抓获归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A公司罚金20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万元。近日,检察机关对窝藏宋某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提起公诉。

  男子轻信“走路也能赚钱”被骗22万元

  2016年,经朋友推荐,罗先生下载了一款理财软件,只要在该理财平台内充值投资,平台便会根据投资者手机上每天产生的运动步数,计算出相应的理财收益。该平台承诺以年化4%的收益“保底”,当运动步数达到15000步,最高可以得到年化12%的收益,并且随时可以提现。

  几年间,罗先生陆续投入了25万余元,其间确实有过收益。直到2021年6月,该平台出现无法正常提款的情况。同年7月,罗先生报警,此时他的账户里还有22万元无法兑付。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但该理财平台的运营主体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某已消失。直至2022年3月,宋某才被抓获到案。经查,该案投资者有4万余人,平台非法集资金额1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800万余元。2022年8月,该案移送至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用理财软件集资,用放贷平台盈利

  “一个仅靠走路就能达到4%至12%收益的理财平台,它靠什么盈利?它能不能兑付?”这不禁让承办该案的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任志伟感到疑惑。

  原来,自2014年起,宋某先后成立A公司以及多家关联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15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A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手机理财平台,打出“走路也能赚钱”的广告词,宣称根据投资人的每日行走步数,可以赚得年化4%至12%的收益。

  该理财平台正式运营后,宋某不仅鼓励公司员工使用,要求他们向亲朋好友推荐,还组织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宣传。如此一来,很快吸引了一大批的投资者。事实上,作为运营主体的A公司并不具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投资者们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这个通过走路就能返还利息的理财平台,背后的盈利模式在哪里?”任志伟表示:“A公司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仅仅靠走路,怎么可能达到4%至12%的收益?”

  A公司到底靠什么样的业务来兑付如此高额的本息?答案是放贷。“A公司将从外部募集到的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开发的放贷平台,以较高利率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案发后,A公司的员工均证实,这就是平台的运营模式。

  事实证明,这样的运营模式并不能长久。从2016年10月开始,公司开始连年亏损,逐渐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但宋某及A公司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公司日常开支等。

  将非法资产“洗白”为合法资金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合法资金与非法资金的‘混用’。”任志伟介绍,为了逃避监管,掩饰、隐瞒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宋某将资金募集端与放贷端进行了剥离,由关联公司B公司另行注册成立Y商业保理公司对外进行放贷。据调查,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投资、三轮融资所得的资金以及通过理财软件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这就为宋某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创造了条件,同时衍生出了另一个犯罪行为——自洗钱。

  宋某和A公司将非法所募资金与来自金融机构、公司自有资金等合法资金相混同,将部分非法资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划转至上述关联公司,通过自家运营的放贷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企图用这种方式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及性质,将非法资产“变为”合法资金,涉嫌洗钱金额630万余元。

  任志伟介绍,宋某这样的做法,从形式上剥离了吸资端(理财软件)与放贷端(放贷平台),更具有隐蔽性,使得公司在形式上更接近“合法经营”。

  尽管宋某想尽办法,但2021年年中开始,理财投资平台已无法兑付集资人本息,A公司无力回天。2021年7月,宋某畏罪潜逃。

  在逃匿期间,宋某联系朋友孙某寻求帮助。孙某在明知宋某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仍然帮其租房,并以个人名义为他办理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帮助其藏匿。就这样,宋某在东躲西藏中过了大半年。其间,公安机关一直未放弃追查,于2022年3月2日,将其抓获归案。今年1月18日,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303/t20230324_1494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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