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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的秘密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徐汇检察

  中国一脉相传的茶经过中西方工艺的碰撞成了当代炙手可热的奶茶,林立的品牌组成了今天的“奶茶文化”。无论走在大街还是小巷,都能看到各色的茶饮招牌,各有特色。商家绞尽脑汁研发新品,通过宣发名声大振,这也引来了不法分子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引发了一股“模仿流”。

  

  

  “你在家也可以做出品牌同款奶茶!”

  

  “硬核复刻茶饮巨头!”

  

  “作为知名茶饮公司前员工,我来告诉你……”

  ……

  

  打开视频网站,搜索奶茶配方,便出现了无数的茶饮教学视频,你是否知道他们是如何获取这些配方的信息?近日,网红H茶饮公司前员工赵某违反保密义务,与同伙朱某某出售茶饮配方,严重侵犯商家的知识产权,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01

  “家贼”难防:

  出售内部信息牟利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2021年5月,知名网红H茶饮公司发现其司离职员工赵某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社会人员出售有关其公司的产品配方、培训资料、信息系统遂报案。

  

  经查,2020年起,赵某在担任H茶饮公司门店调茶师期间,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向朱某某出售产品配方信息。且离职后,仍擅自将区域平台员工账户密码出售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多次侵入公司内部网站,秘密窃取茶饮公司研发的茶饮配方,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微信群、建立微信小程序等网络平台,以50-49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窃取的茶饮配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鉴定,H公司名下多款知名茶饮配方遭泄露,其研发成本超过100余万元,赵某、朱某某二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2

  为什么饮品配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特点。

  茶饮配方信息、具体的原料、用量、制作过程等并非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亦非简单的排列组合,公司对此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譬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体现了茶饮公司强烈的保密意愿。因此,其饮品配方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03

  赵朱二人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存在四种情形:

  01

  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旨在规制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手段的非法性。

  02

  披露、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是第一种情形的延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自己披露使用,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二是披露给他人使用,披露他人使用是否有偿,不影响行为定性。

  03

  合法获取、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常见的是基于工作关系,其获取商业秘密是经单位主动披露或允许的,但超出了授权范围或者保密约定进而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04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本案中的赵某系公司的员工,可根据一定授权按工作需求使用区域店长账号,具有获取茶饮配方的权利。然而赵某违反保密义务,出售茶饮配方乃至员工账户信息,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此外,赵某将员工账户信息出售给朱某某,朱某某擅自登录员工账户信息窃取下载饮品配方,二人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因此,赵朱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4

  朱某某非法获取员工账户如何界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朱某某的供述,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以非法方式获得的H茶饮公司员工账户,侵入公司内部网站培训助手下载含有企业员工“账号ID、姓名、组织和职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043条。根据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获取的公司员工信息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且在5000条以上,达到构罪标准。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赵朱二人结伙,或违反保密义务要求,或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或明知是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仍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对外销售,致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赵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朱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大家,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未经授权擅自窃取使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环节应加强监控与管理,加强企业职工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完善内部人员监控制度、健全安全应急机制等。如果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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