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2022年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薛某甲等6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徐汇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章某某、姜某某受人招募成立引流团队,通过网络渠道为他人提供引流推广,吸引客户,推销高仿奢侈品,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非法获利。薛某甲等人分工协作,或通过电脑端引流,即利用多开登录软件,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布自行编辑的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的推广文章、视频,在信息或评论中留下销售团队人员联系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通过手机端引流,即利用云控设备控制千余台手机同时登录各类自媒体平台账号,通过采集软件随机获取平台用户ID,进而向上述用户ID群发含有销售高仿奢侈品内容的信息进行推广。薛某甲等6人通过上述方式引流,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诉讼过程
2022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薛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薛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强化监督与办案融合,推进协作工作走深走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发现案件线索后,即开展立案监督。进入侦查环节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听取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员意见,经过调查梳理,将打击范围从引流人员逐步扩大到销售、制假等人员,实现“制假-引流-销售”打击全覆盖。
精准打击非法引流,斩断网络犯罪产业链条。“非法引流”利用高流量网络平台,看似发布招聘广告、投资理财、商品推广等信息,实则为诈骗、销假、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提供“前端服务”,且该“非法引流”具有扩散快、手段隐蔽、迷惑性强等特点,网络平台自我防控难度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面对“非法引流”新型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中信息流、资金流的细化审查,综合评判行为人主观明知危害结果,准确甄别犯罪行为,精准打击“前端服务”;同时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审查要求,以点及面实现对犯罪全流程打击。
充分发挥网络检察专业团队优势,实现打击治理协同发力。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势,专项研判网络线索,在新型网络犯罪萌芽时期即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对案件办理中所发现的网络治理风险盲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治理。
承办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顾伟
典型案例二
杨某某等13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黄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等13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申请的结算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情况下,分别通过网络递交本人或他人名下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以及录制申请视频等方式,向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开立大量支付结算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上述结算账户被某“跑分”洗钱犯罪团伙(另案处理)归集并搭建非法支付结算通道,从而用于协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将非法资金批量结算至赌客个人账户。经查,杨某某等13人在A公司所设账户均被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
诉讼过程
2022年3月至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杨某某等13人提起公诉。同年6月至10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精准打击新型网络洗钱犯罪,严防非法支付结算账户成为犯罪资金“洗白”渠道。本案中,杨某某等人将各自第三方支付帐户提供给洗钱团伙,协助转移涉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通过厘清“跑分洗钱”团伙及关联人员组织构架、作案模式,以资金流穿透、人员流分段为研判思路对不同涉案人员分别定性,成功追捕追诉上游“跑分洗钱”犯罪团伙,彻底斩断非法结算产业链。
聚焦涉网络平台洗钱案件特点,严格审查、确保办案质效。通过搭建非法支付结算通道进行资金结算,比传统犯罪手段更具复杂性、隐蔽性,极大增加审查认定难度。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针对涉案转款资金主要系为赌博资金走账,单笔金额小、金额总量大、持续时间长等特征,通过采用“抽样调查+数据复核”方式认定转账账户是否系为网络赌博走账,提高证据审查规范性、客观性。
开展溯源治理,实现打击犯罪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相统一。经审查发现,A公司在对商户资质审查、异常交易数据监控等方面存在严重管理疏漏,检察机关遂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堵漏建制,同时以涉案企业合规推动形成行业合规标准、支付结算合规指引,为支付结算企业合规管理提供规范对照,增强行业合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阻断网络黑灰产业链的资金转移渠道。
承办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潘筠 陈志鋆
典型案例三
蔡某某等43人
诈骗案
松江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设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设IT部、网销部、市场部。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作为网销部成员,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及投资网站等平台虚构其公司开发的“光擎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并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先以人民币3000余元购买软件月版,并由IT部曲某某等为客户网络远程安装无独立交易功能的虚假交易软件,以为客户完成交易设置为由获取客户账户及密码,由市场部人员杨某某、汪某某等人通过后台操纵客户账户营造盈利假象,使客户误以为系通过该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客户购买并使用上述软件三天后,由市场部业务员将客户拉入所谓的VIP客户微信群,由公司人员在群内扮演客户发送盈利截图、升级软件年版等转账截图,夸大软件盈利能力;网络销售人员在群内谎称如不升级年版,月版可能会因交易通道升级产生交易服务停止而爆仓等风险,诱使客户高价购买光擎软件年版、三年版。待被害人付清款项后便制造公司倒闭等假象逃避履约,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黄某某等35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并积极退赃的颜某某等7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准确定性新型网络投资诈骗,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蔡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交易软件盈利能力,制造软件销售火爆假象,虚构月版账户爆仓风险,层层递进,诱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软件费用。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支付费用购买软件,系因蔡某某等人一系列虚构事实行为产生误解,蔡某某等人行为的实质系诈骗,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坚持宽严相济,分层打击团伙性网络犯罪。公司化运作的网络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内部划分层级架构复杂。检察机关分别对设立公司并策划指挥诈骗活动的领导者、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部门经理、通过招聘入职层级较低的业务员分层处理。对蔡某某认定主犯,对受蔡某某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人员,依法认定从犯,并根据有无管理职责、工作时长、犯罪金额及获利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37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有效提升防范意识和能力,筑牢防范网络诈骗的“防火墙”。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团伙披着公司合法外衣在网络上以销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软件包装为诱饵,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具有极大迷惑性。犯罪分子利用买卖假象以及投资交易本身的或然性,使被害人误以为是投资失败,从而隐瞒诈骗的实质。广大投资者在选择交易平台或软件时,应当仔细查验平台及软件是否具备相关交易资质及许可,尤其对于推销者提出的远程安装软件等服务应谨慎对待,警惕利用网络的非正规操作带来的潜在风险。
承办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胥嘉平
典型案例四
左某某等25人
非法经营案
静安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自2017年起,被告人左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募业务员非法经营网络证券配资业务,以交纳保证金可提供三倍至七倍不等比例配资为诱,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对外吸引大量客户投资,并从中收取所谓“隔夜费”、配资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牟利。
其中,被告人左某某等人作为实控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及整体运营,下设四个团队,由被告人许某甲等四名经理负责管理,雇佣沈某某等17名业务员对接客户,同时招募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股票分析师提供业务咨询以招揽客户,并由被告人许某乙、杜某某担任专职财务负责资金结算及获利分配。经查实,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左某某等人以信息公司名义招揽1800余名客户,经营上述配资业务,所涉情节特别严重。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对左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对情节轻微的沈某某等5名业务员及财务人员杜某某经公开听证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2月至8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左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提前介入深入研判,厘清事实准确定性。本案最初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本案罪名争议,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从协议履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故意三个层面深入分析,准确判定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界限。经查,本案涉案资金结算系依据真实交易行情,后台未限制客户出金,未发现业务员存在提供反向操作建议及诱导高频交易等行为。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对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
深挖线索开展监督,有效实施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依法提前介入过程中加强研判线索,审查逮捕阶段通过梳理财务账簿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成功追捕到案3人,经资金溯源,发现提供交易终端软件的关联公司相关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对该关联公司资管、风控人员等5人开展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通过“纵向深挖”与“横向排摸”同步推进,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
网络平台暗藏风险,投资交易慎选渠道。非法交易平台通过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展客户,借助网络营销及低门槛诱导等拓展迅猛。涉案公司在约三年时间内即招揽1800余名客户。此类平台均系非法设立,脱离政府监管,投资人的资金一旦进入平台账户,即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投资者缺乏风险提示及金融知识,参与场外配资往往导致“血本无归”。因此,广大投资者应注意甄别平台属性,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投资交易,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周梦梦
典型案例五
录某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杨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被告人录某某入职某知名网购平台从事代码研发,包括该平台预计于6月开展的网购促销活动优惠券、预算系统、补贴规则等内容的代码研发。
同年6月,录某某因工作原因被该网购平台劝退。后其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用本人公司账户登录平台使用代码控制该平台,将其书写的已上线运行的优惠券规则、尚未运行的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代码予以删除,最终导致该平台网购促销活动被迫延期。为保证系统运行通畅,该平台聘请第三方数据公司进行数据恢复及组织人员重新编写、测试,共计支出人民币3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录某某退赔被害平台全部损失并获平台谅解。
诉讼过程
2021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录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补充完善证据锁链。被告人录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辩解其系误删代码,针对该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后台删除记录、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材料,会同公安走访被害单位,了解代码研发流程、被删代码运行情况,以及专业数据开发人员误删代码的可能性与操作步骤。最终结合行为人删除代码的时间、数量、连续性等特点,综合认定被告人录某某系故意删除网购销售平台重要代码数据,有力驳斥其辩解,完善证据锁链。
全面审查平台损失,精准认定危害结果。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给平台带来的损失,是罚当其罪的前提。对于被删除数据可恢复部分,检察机关根据平台聘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恢复数据所签订的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确认平台恢复数据所支付费用。对于被删除数据不可恢复部分,平台为确保促销活动恢复开展,安排其他员工重新编写代码,根据上述员工编码工作日志、员工证言及工资明细单等证据,计算平台重新编码所支出费用,最终经司法审计,认定被告人行为造成平台损失3万余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赔,企业损失得到了补偿。
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完善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走访调查被害企业。针对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建立数据风险预警、明晰数据管理权限、加强内部岗位管理等意见,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管理,构建数据安全防火墙。
承办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李霏飞
典型案例六
马某、朱某某等8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嘉定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马某、朱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联系被告人唐某某、钱某某、夏某某、谢某等通讯线路商,并在某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违规帮助下,冒用多个公司的名义,骗领国内固定电话通讯线路,再由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电话技术手段提供语音落地支持,经线路商层层加价转租,最终被境外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方式,用于向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已查实拨号合计140余万人次。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马某、朱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2年9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马某、朱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深挖行业“内鬼”,斩断电信网络犯罪帮助链。通信运营商内部工作人员被犯罪分子利用,或内外勾结冒领、骗领通信码号资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重点打击。本案中,通信运营商在职员工周某明知他人提供的单位申请材料不真实,存在经办人失联情况,仍违反实名登记制度规定,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提供实名核验,致使固话线路脱离监管,最终导致相关号线被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作为通信传输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及时移送线索,并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落实以案释法,由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转变。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虚假申请资料,逃避固话线路新入网监管措施,通过将固定电话转为网络虚拟电话技术,从中非法获利。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从业人员谢某依法相对不起诉,并引导谢某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网络传播平台,以自身经历向行业从业人员现身说法。针对通信行业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通信运营商加强制度完善,从严落实固话用户实名登记、通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制度,严格管控一证多卡及一地多机现象,共同助力推动行业规范,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承办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李先仁
典型案例七
徐某等4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青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未经某快递公司授权,指使被告人毛某开发“导出快递数据”系统外挂软件,同年7月至8月间,徐某、毛某、杨某某与时为快递公司文员刘某某内外勾结,通过外挂软件登录刘某某公司账号,非法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卖给网店商家刷单使用,虚假增加商家交易量,上述人员非法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徐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精准打击犯罪,严惩快递行业“内鬼”。本案中,快递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使用外挂软件登录员工系统账号,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到快递行业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深挖线索,擒“内鬼”,抓“外鬼”,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严惩此类犯罪,切实维护快递企业数据安全及公民信息安全。
摧毁刷单团伙,杜绝恶意炒信行为。网购普及便捷了现代生活,但部分网店商家为吸引客流,购买虚假物流信息,雇人刷单,制造店铺销量大、好评高等假象,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电商合法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从非法获取快递物流信息这一犯罪源头切入,一举打掉刷单团伙,从源头上杜绝恶意炒信行为发生。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延伸社会治理。青浦区快递物流等信息密集型产业集聚,目前,10余家快递物流上市公司和龙头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落户在青浦。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向本案中的快递公司制发检察建议,通过评估公司员工管理及数据管理中潜在风险,提供合理改进措施及法律建议,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相统一。
承办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任玲玲
典型案例八
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
诈骗案
浦东新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经他人组织,假借中医馆名义,通过互联网高价售卖自制的廉价中药汤剂、药丸。该团伙成员分工配合,由女性员工冒充中医馆女医师,利用多家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向不特定被害人宣称中医馆老中医能治疗的疾病,吸引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微信;由业务员冒充中医馆中医及助理身份,根据公司固定话术进行虚假网络问诊,假意收集被害人舌苔等照片进行疾病确诊,并以虚假的功效、客户反馈图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将公司廉价中药汤剂、药丸谎称含有鹿茸、人参等名贵药材的中药出售给3000余名被害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诉讼过程
2022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某等49人提起公诉,对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的张某某等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李某某等49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联动发力、精准研判,准确认定案件诈骗属性。中医网络诊疗诈骗犯罪活动通过网络引流、借用线下实体中医馆名义问诊开方,隐蔽性、欺骗性强。此类犯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更对公民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威胁,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通过对引流方式特殊性、医疗过程异常性、诊疗话术欺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联合食药监等专业部门充分研判,透过行为表象,准确认定本案团队的行为具有诈骗犯罪本质。
多措并举、追赃挽损,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梳理犯罪分子销售记录、后台数据、资金账户等证据,从收款账户入手,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涉案赃款账户、扣押相关涉案财物,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同时,通过强化释法说理、教育感化,督促、引导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退赔退赃,全案追赃率达70%。
打防结合、以案释法,提高民众反诈意识。网络带来了通信的便利,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对于此类通过自媒体平台引流后进行虚假诊疗的诈骗犯罪活动,公民应提高警惕。对网络直播内容应注意甄别,增强对不当医疗行为的危害性认识,选择正规途径就医。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波 焦小勤 夏静
典型案例九
母某某等13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奉贤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母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董某某等12人,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刷单购买网店上架销售的虚拟商品,并按要求在结算支付时生成付款二维码,将该二维码上传至上家指定的境外支付平台,帮助收取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后通过上述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违法犯罪钱款转移至上家指定账户,收取7%的佣金。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至8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母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对董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至8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母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准确定性,识别新型犯罪。对于利用虚拟商品网络平台刷单、二维码等技术手段组合衍生的新类型犯罪模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类比分析等手段,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本质就是通过网店及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代收款再转账到上家指定账户,以此赚取佣金的“洗钱”行为,与常见的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在本质上相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深挖彻查,全面打击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惩治,深挖彻查上下游犯罪。经审查确认上家真实身份后,并获知该上家已因其他犯罪事实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后,及时将本案犯罪事实移送。同时,检察机关既严厉打击组织开展“洗钱”行为的指挥者,也依法惩治网店实际控制者、刷单行为操作者等犯罪人员,依法及时追诉,实现对犯罪团伙全面打击。
提高警惕,强化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公众要增强识骗防骗能力,警惕二维码支付洗钱手段,不要轻易被网络上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付款二维码等,要深刻认识到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为违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沦为“工具人”。
承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曹蕾 黄诚 颜娟
典型案例十
刘某某、李某某
诈骗案
长宁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合谋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账号“引流”,谎称高级占卜师、风水高级策划师、高级易经风水师等资质,具有“天眼看事”能力,能为他人弥合情感,以此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当被害人提出诉求后,刘某某以“天眼解析”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根据被害人与拟复合对象的基本信息,由李某某通过星座解析软件给出相应结论并加以整合。后谎称被害人与其目标对象存在“业力”,需依靠实施魔法仪式、佩戴吊坠等方法消除阻碍,从而挽回情感,让被害人支付高价购买。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间,二人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沈某某等五人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李某某向被害人赔付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022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先后对刘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同年7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综合研判证据,深挖漏诉线索。针对刘某某到案后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细查海量电子数据,证实刘某某在行为时已明知该行为系违法,并获取其涉案证书系非法购得等关键证据,结合其赃款挥霍等情况,综合判定其行为系以“占卜弥合情感”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有力辩驳其无罪辩解;同时通过聊天记录锁定同案犯李某某身份,成功将其追诉到案。
谨防线上占卜骗局,守好自身“钱袋子”。近年来,“星座命理”等概念持续走热,诈骗分子利用公众猎奇心理,虚构自身能力,捏造“成功”案例,以“占星占卜”之名,行迷信诈骗之实。公众应保持警惕,勿轻易相信网络占卜,更不可因此支付巨额费用,以免陷入骗局。
承办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朱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H8GZv1xxVjzSd_BEfNT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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