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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联动”打造生态公益保护坚盾

发布时间:2023-03-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检察公益诉讼领域日益扩大,其所涉问题日益复杂,特别是在生态环保领域,往往存在“九龙治水”职责不明、行政处罚“隔靴搔痒”、生态修复“蜻蜓点水”等问题,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力量无法实现对生态公益的全面保护,必须不断深化“府检联动”,以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保障,才能实现生态公益保护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广东省中山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山的目标,探索“府检联动”机制下的生态保护机制,为“把中山建设得更美丽”贡献检察力量。

  一、夯实制度基础,注重全程对接,深入推进环境公益保护

  目前,中山市检察院已与多个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计监督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找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为推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土更净、生物更多样、环境更加优美的美丽中山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立“府检联动”机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机制,更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让“府检联动”在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具体案件办理中落地见效,进而实现公益保护的终极目标。

  一是强化事前协商研讨,完善专项治理机制。检察机关要对环境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持敏感性,逐步实现从“治已病”到“治未病”的转变。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加强工作交流,明确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联合解决重大问题。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联动,通过专项督查等形式,联合排查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线索,定期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

  二是强化事中线索移送,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只有不断完善府检联合办案制度,才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的堵点、痛点、难点,发挥“府检联动”机制实际作用。首先,要畅通行政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线索移送渠道,确保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强化对线索的分析、研判、处置和反馈。其次,要加强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协作配合,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的引导工作;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行政机关应给予配合。另外,对于影响重大或可能引起重大舆情等案件,要及时相互通报,将公益损害降至最低。

  三是强化事后补偿维护,完善修复衔接机制。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发现和赔偿、修复工作的衔接。行政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要立即启动调查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同步衔接应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相关行政部门,以保证赔偿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和谐共生,着力打造生态保护屏障

  “府检联动”机制想要落地见效,需要有强有力的专业队伍和科技平台作为支撑,要努力建立具有最广泛群众基础的公益诉讼“统一战线”,提升生态保护质效。

  一是注重组织领导,形成稳定结构支撑。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力支持下,依法履职助力生态环境保护。要和行政机关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不断提升“府检联动”水平。

  二是注重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力量支撑。检察机关要不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发挥“外脑”支持作用,增加公益诉讼检察官编制,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官入职门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官定向培训、挂职锻炼和跟踪培养等。

  三是注重双向互动,形成信息技术支撑。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不断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实现信息高效互通;形成定期的业务联络机制,借助人才交流协作机制发挥专业优势,促进业务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推动大数据赋能“府检联动”,构建动态信息“数据池”,确保多主体及时共享案件线索、数据模型,不断提升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争取群众力量支撑。检察机关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借助群众力量推动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的深度开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个案分析、类案研究,推动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系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3/t20230323_609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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