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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的杀伤力 远大于想象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枚图钉、一颗鸡蛋、一杯奶茶、一个瓷碗……这些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如果从高空抛下,都会变成伤人利器。

  “我正和孩子往家里走,楼上就掉下来了一块板子,把我的脸砸伤了,万幸砸到的不是孩子。”受伤居民刘然(化名)在带孩子回家的路上遭遇“飞来横祸”,被从高处掉落的一块长2.5米、宽0.2米的塑料扣板砸伤面部。

  受伤后,刘然便报了警,经调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郑欢(化名)。“我在帮助亲戚装修的时候为了省事儿,就把塑料扣板从窗户扔出去了。”郑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将郑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处郑欢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郑欢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检察官提示

  即使是很小、很轻的物品,在一定的高度落下都会对被砸中的人和物品造成损害,严重情况下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如若发现高空抛物行为,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处理,并远离事发地点,避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双阳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303/t20230303_4029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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