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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依法促进非遗传承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近年来,安徽省黄山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积极探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为服务保障黄山“山水人文”之城建设目标贡献了法治力量、检察智慧。

  一、开展调查,找准非遗保护切入点

  黄山市是徽文化的发祥地,也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居安徽省前列。近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集中组织开展守护“山水人文”服务保障“大黄山”建设检察专项监督活动,从三个维度发力,对黄山市域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全面调查。

  一是传承保护现状维度。公益诉讼办案团队通过实地走访非遗传承人、徽学研究专家等,调查辖区非遗项目100余处,总结梳理非遗项目在抢救性、分级性、整体性、传承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线索,如黎阳古镇有300余年历史的传统民俗“新江板龙”濒临消失;第二批国家级扩展非遗程大位珠算法利用现代教育资源创新传承力度不够等。此外,办案团队同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立案60件。

  二是传承保护法律法规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遗工作,并概括规定了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的方法措施等。但是在调查中,办案团队发现公众对部分非遗项目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知晓不够,学校对“非遗进校园”传承保护机制意义认知不足,“非遗进校园”整体规划、教材师资保障不够到位,影响了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传播。

  三是行政机关履职维度。经多方走访,办案团队了解到黄山市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4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78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48项,部分非遗项目存在抢救性保护措施不多、传承性保护力度不够、整体性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对此,黄山市检察机关先后向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等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2份,督促其依法履行非遗保护主体责任。

  二、协同履职,提升检察建议实效性

  为了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大的办案效果,黄山市检察机关力争实现检察监督履职与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相向而行、双赢多赢共赢,在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过程中坚持“三个协同推进”。

  一是在构建联动机制上协同推进。黄山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府检联动”机制优势,把“府检联席会议”作为组织保障,以法治化的方式推动解决机制性难题,如与文化旅游体育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考虑到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手打造了“主管部门+保护单位+徽学专家+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公益诉讼检察”的非遗网格化、专业化、法治化保护新模式,为黄山文化产业发展添智赋能。

  二是在破解难点问题上协同推进。在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落实中,检察官注重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制约非遗项目传承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中的漆器髹饰传统技艺存在漆树种植、漆料生产供应不足的难题,严重影响漆器髹饰工艺产品的创作研发,迫切需要政府主导和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介入。对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一道,综合运用检察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推动解决问题,支持帮助被建议单位开展工作,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三是在提升履职能力上协同推进。针对非遗传承保护中相关行政部门疏于或怠于履职存在多方面原因的情况,办案团队一方面注意提升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主动向行政机关阐明双方职能定位不同、目标一致的道理,获得理解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机会、搭建平台,开展研讨交流、业务培训,共同提升对非遗传承发展机理的认知水平。

  三、能动履职,提升非遗保护法治化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也特别强调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黄山市检察机关不断推动开展非遗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力争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范围拓展和制度完善贡献“黄山经验”。

  一是结合监督办案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在黄山市关于非遗地方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黄山市检察院以非遗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推动社会治理实践为支撑,专门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加入法律文件的必要性。2022年10月,黄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

  二是借助地方立法推动非遗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目前,黄山市检察机关助力非遗传承保护已初见成效,如“新江板龙”抢救性恢复板龙实物,申报区级非遗已进入公示阶段,实现了从“民间恢复”至“依法保护”;非遗项目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并逐步形成“一校一非遗特色”;《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对记录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的具体举措都进行细化规定,为进一步开展非遗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黄山市检察机关将深入研究非遗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逐步形成“以案件办理促进社会治理、以社会治理促进完善立法、以完善立法健全公益诉讼制度”的非遗领域行政公益诉讼“黄山模式”,以法治化方式助推非遗传承保护提质增效。

  (作者为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16_601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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