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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以人为本”刑法观蕴含丰富理念价值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国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在存留养亲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在我国古代的刑法思想中,刑罚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报应论,而是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教育刑目的。我国古代诸多思想家论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古代刑法思想中得到充分体现,并对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现如今,古代的“以人为本”思想依然闪烁着制度光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传承古代“慎刑观”“恤刑观”理念,是新时代秉持“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关于刑罚目的的“以人为本”: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

  关于刑罚目的,西方刑法学界主要存在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主张,刑罚发动的目的是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一种恶报。而教育刑论则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而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关于刑罚目的的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争议也客观存在。例如,战国时期的荀况就是主张报应刑论的代表人物,其指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

  当然,在古代刑罚之中主张刑罚目的是教育刑的思想家更早。例如,关于教育刑的最早论述可以追溯至《尚书·大禹谟》的记载,帝舜曾表扬皋陶说:“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即皋陶善于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以法为表,以德为里,从而实现无讼的终极目的。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在关于刑罚的目的与作用上,仍主张通过运用刑罚最终达到无刑的效果,如法家与儒家虽然政治主张不太一致,但在主张刑罚的教育刑目的上却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具体而言,法家主张重刑,通过刑罚的威吓,使人们不敢犯罪从而不再用刑,以实现“以刑去刑”的目的。例如,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认为:“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以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通过其论述可知,韩非认为通过严刑峻法能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其不敢轻易触犯法令,如果处罚太轻,有人就敢以身试法,从而使法令丧失应有的功能与意义,也无法实现无刑的目的。儒家与法家的重刑思想不同,虽然也主张刑罚的目的是无刑,但主张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为礼刑并用,以礼之教化为主、以刑之处罚为辅,从而达到无刑的效果。例如,孔子在论述对犯罪人如何处罚的时候,也是竭力主张“寓教于刑”,强调刑罚的教育意义和功能。因此,应当先礼后刑,重礼轻刑。

  从儒法两家的主张看,虽然都是想达到无刑的效果,但儒家的德主刑辅较之法家的“以杀去杀”“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更让人容易接受,当然,儒家的礼作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工具,违反礼也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惩罚。但从其论述来看,我国古代的刑罚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通过适用刑罚,教育有罪的人不再使社会遭受侵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实现没有犯罪、没有刑罚的理想社会。而这正是基于“以人为本”理念的延展。

  关于刑罚适用的“以人为本”:从“重刑”到“慎刑”“恤刑”

  从我国几千年的刑法制度史及司法实践来看,古代刑罚极其残酷,不仅刑种苛繁,而且死刑数量多且执行方法残酷。此外,在古代社会中因言获罪者不少,明清文字狱更是法外滥用刑罚、罪及无辜。然而即便如此,在我国古代刑法思想中,也逐渐形成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慎刑观、恤刑观。

  (一)刑罚适用的慎刑观。早在周朝就有“庶狱庶慎”“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明德慎罚”等要求用刑要慎重、不枉杀无辜的思想,儒家的重要思想中也包含慎刑观,这对古代的刑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周代吸取夏、商两朝之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的慎刑思想。即使荀子主张重刑,但也是“赏必当功,刑必当罪”的重刑,从而实现“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强调慎刑无疑是人本主义刑法思想最为重要的体现。为了更好地说明刑罚适用的慎刑观,笔者以中国古代的死刑为例展开说明。

  第一,中国古代对死刑的裁决方式有明确的限制。由于封建社会的皇权是专制权力的集中体现,皇帝总揽全国的最高司法权,故死刑案件也由皇帝亲自裁决。这虽然是皇帝为了收拢权力而进行的规定,但不可否认,使死刑统一由最高统治者裁决,可以避免地方上因各种关系的纠葛而对死刑案件形成不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第二,即便判处了死刑,也存在如减流、赦免、存留养亲等免死机制。这是通过秋审这一最高级别的死刑复议制度进行的。由于进行反复复核,从而减少了冤错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被处决犯人的数量。

  第三,对于影响死刑判决的因素而言,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和解具有重要作用。在某些朝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死刑的判决。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赎铜一百十二斤。”当被判处斩首或者绞刑,可以拿出一百十二斤铜来和解免死。

  第四,对于执行死刑存在限制。由于儒家主张“天有四时”,《礼记·月令》中便记载了重德轻刑春生秋杀之规定,由此在汉代形成了秋冬行刑的制度,并且沿行不衰,直至明清形成固定的秋审热审制度。

  (二)刑罚适用的恤刑观。所谓“恤刑”,即怜悯罪人,减轻刑罚。恤刑思想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孟子在《孟子·尽心上》论述适用死刑时,明确提出“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即要求统治者在审判中应存“常求其生”之心,慎重办案。这些论述意在表明对罪犯定罪量刑时,要有不忍和怜悯之情。如明朝宣德皇帝专门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清朝深受传统汉文化影响,也确立了传统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严刑峻法来维护其统治,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顾礼法结合的恤刑手段来进一步巩固其统治,因此,别具特色的“禁暴止奸”的恤刑制度应运而生。

  之所以在古代社会中依然强调恤刑的价值,用朱熹的话说,就是“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其认为决狱理刑是关系人的生死的大事,因此,在裁决案件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仁恕即恤刑是听讼之人所必须具备的四德之一,这也强化了古代恤刑制度的人本主义。

  古代刑法制度中的“以人为本”:并未过时的制度光辉

  (一)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充分体现人本主义思想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由于存留养亲制度是儒家提倡孝悌文化的重要体现,因而这一原则也被后世的诸多朝代所继承。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显然,唐律在具体适用的对象上有所限缩,排除了犯“十恶”而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后世受唐律影响较大,因而,在规定该制度时,或直接沿用,或进行细微修改。如《宋刑统·名例律》的规定与《唐律疏议》的规定几乎一致,而元、明、清三代刑法仅对唐律的规定作了较小修改。

  (二)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也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了犯谋反、大逆以外,都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可以在刑罚上得到减免。亲亲相隐制度发端于儒家“仁孝”的伦理观念,孔子早在《论语·子路》中就明确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后在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之下迅速上升为法律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唐律在汉朝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有罪相互隐匿的范围,直接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原则。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当然,唐律为了能将亲亲相隐制度贯彻彻底,又规定随意告发尊亲属罪行的,为不孝。当然,唐律也规定了适用的例外,即如果所犯是谋叛以上的重罪,则不得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三)“以人为本”刑法思想的其他制度。在我国古代刑法中,除确立了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制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秦朝确立了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要是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即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各朝代刑法对过失犯、偶犯、从犯都规定了从轻处刑的原则;老、幼、废笃疾犯减免刑,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封建五刑”的形成,将刑罚制度的人本主义思想引向新的高度。众所周知,夏朝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且规定“昏、墨、贼”三类犯罪均要判处死刑。此后一直到春秋战国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整体逐渐宽缓。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执行方式。从此,古代社会中新的“封建五刑”得以确立,并多为后世所沿用。

  古今相通:从“以人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

  尽管我国封建社会的刑法整体上较为残酷,但由于“以人为本”思想始终贯穿我国数千年刑法发展史,使古代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依然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当然,古代刑法中的“以人为本”与现代所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有重大区别。古代刑法中的“以人为本”中的“人”,其主体是统治者,人民是帝王统治的对象,因此,古代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实际上是以君为本,适当关注民众的疾苦,也是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而已。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是全体人民,是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本,人民是利益的主体,人民的利益是最高价值目标,一切活动都以是否满足人民利益为标准。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引下,各级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例如,我国检察事业注重传承古代慎刑观、恤刑观理念,并在以下制度建设与推进中得到充分彰显。

  首先,积极落实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少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从我国古代的刑法发展史中也大致可以看出,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即便放在今天依然能体现中华文化的自信。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检察机关为进一步履职尽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积极推进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就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明确要求。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代对古代慎刑观进行传承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次,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过程中的过滤作用。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落实该项政策过程中,强化羁押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完善不起诉制度,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文章节选自《人民检察》2023年第3期刊文《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及其当代传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1_603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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