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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 促进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刑率连年大幅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上述变化的趋势表明,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进入了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内涵有了新期待、新要求。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在刑事案件结构比例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亟须司法理念的深刻变革,从更高层面和更加长远的角度认真思考和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新路径和新举措。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对受侵害法益的修复,消除犯罪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既是有效破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探索,也与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相契合。

  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工作模式。抽调办案经验丰富、善做和解工作的资深检察官,组建“轻微刑事案件”特色办案团队。将“有无逮捕、起诉必要”作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首要考量标准,对于经初步研判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探索运用“检察和解+人民调解+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工作模式,适时引入中立第三方,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如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季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季某因琐事与岳父王某发生争执,致使王某受轻伤,婚姻也因此濒临破裂。考虑到是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承办人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沟通,力图通过案件圆满解决修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经过公开听证,在人民调解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季某因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谅解,原本破损的家庭关系得以修复,取得了办理一案、挽救一个家庭的良好效果。

  充分发挥诉前主导过滤作用。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与公安机关建立诉前案件会商机制,有效落实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不宜作犯罪处理的案件及时监督撤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如某市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期间,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系汽运公司与客户因修车费用引发的纠纷,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由汽运公司支付客户修车费用。该案明显属于民事纠纷,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一举措既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予以严格区分,也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要始终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将解决人民群众的难点、焦点、热点问题放在工作首位,将司法救助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构建立体化司法救助体系,切实为经济困难的案件被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解决燃眉之急,让案件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情和检察温度,将诉源治理落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如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积怨已久,互不退让,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为双方搭建交流互动的平台,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方交流和沟通,最终成功达成和解。由于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检察机关帮助年迈体弱、没有经济来源的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长达十几年的矛盾纠纷从而得以顺利化解。该案通过人性化的“对话、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修复、警示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堵塞机制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钱袋子安全、脚底下的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强化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通过检察机关精准监督,促进具体问题的靶向施治,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积极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2_603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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