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刑行衔接做实涉案企业合规
□注意了解相关信息□强化程序与实体衔接□优化不起诉后刑行衔接
强化刑行衔接做实涉案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创新性犯罪治理工程探索,离不开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如行政机关、工商联等的协同配合,才能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日益成熟完善,以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衔接,争取支持配合,共同指导推动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应当聚焦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工作走深走实。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创新性犯罪治理工程探索,离不开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同时也需要其他部门如行政机关、工商联等的协同配合,才能共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日益成熟完善,以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治理。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14条第3款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2021年10月,最高检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强调通过刑行双向衔接,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闭环管理。上述两项规定为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提供了一定依据。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与行政机关衔接,争取支持配合,共同指导推动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亟待从理论上先予解决。笔者建议,应当聚焦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工作走深走实。
注意在刑事侦查阶段刑行衔接中了解相关信息。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环节即着手开展合规准备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项调查,准确全面地掌握了犯罪的原因、是否符合合规条件等基本信息,并与侦查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联等协作机构紧密沟通、达成共识,为后续企业合规的高质量开展奠定基础。可以说,典型案例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延伸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的刑行衔接更多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而非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企业犯罪大多数是行政犯,涉案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在先,一般先由行政机关前置查处,若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若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对于有关企业合规方面的犯罪原因,经营状态等信息,可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形成共识,进一步探索推进收集渠道和方式。
一是明确检行衔接的前提。在公安机关依涉案企业申请,商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检察机关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及相关检行衔接工作。
二是明确检行衔接的重点。侦查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相关工作,主要是为了提升后续刑事合规的办案质效。故行政机关应发挥合规先导作用,协助及时、充分调查涉案企业的性质、商业模式、管理模式、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法犯罪事实、管理漏洞和缺陷等与适用合规考察程序密切相关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发挥好相应指导作用,在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尽早作出是否启动合规程序的决定。
三是明确检行衔接的保障。一方面,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少捕慎捕慎押,运用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处置两个抓手,对犯罪嫌疑人审慎采取逮捕措施,对企业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需因案施策,对于拟适用合规程序的,可适当缓用行政处罚,与司法机关相协调,以实现最佳治理效果。
强化审查起诉阶段刑行衔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是当前开展企业合规的主流做法。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导者,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工作。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重要成员,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定专业人员,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对企业是否整改合格具有建议权。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强化程序和实体的刑行衔接。在制度安排上,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管人,由其具体负责监督评估工作,能提高企业合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保持适当距离,认真听取并吸收以行政机关为主的第三方监管人的合理意见,并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防止合规腐败。从实体上而言,检察机关聚焦于企业合规整改“去犯罪化”改造,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中的“涉罪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除,督促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行政机关聚焦企业合规整改“去违法化”改造。企业犯罪大多是行政犯,由于行政违法行为未阻断,导致累积成了刑事犯罪行为。合规整改不仅应当实现刑事合规,还应实现与之相关的行政合规,即能够预防刑事犯罪前置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预防刑事犯罪及预防一般违法的合规计划。
优化不起诉后刑行衔接。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绝不意味着企业领到了“免罚金牌”,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避免对涉案企业“一放了之”。但是,也存在行政处罚较为严厉,涉案企业难以承受的情况,另外单靠行政处罚无法纠治案件暴露的行业漏洞,难免会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因而,双方有必要打好组合拳,优化刑行衔接扩大合规激励效能。
一是强化刑行共促作用。双方应当充分认识企业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补救挽损等合规整改方式,基本消除了管理漏洞和治理缺陷,对于再次实施同类犯罪乃至一般违法进行了较为有效的预防。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涉案企业的合规情况作为是否对涉案企业作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决定的参考,行政机关可以吸收采纳,共同让完成合规整改的企业收获改革红利。
二是推动行业合规。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风险隐患或者特定领域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强化特定领域、行业的合规建设,完善日常管理,消除问题隐患,从而以个案办理促进诉源治理。
三是推动出台更多合规激励。除了刑事激励和行政激励,未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共同考虑设置更为全面有针对性的合规激励。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22_603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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