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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名难掩挪用公款之实

发布时间:2023-03-12 来源: 宁夏纪委监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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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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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河南省郑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围绕王伟兵案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穆伟伟摄

  特邀嘉宾

  张卫星郑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马巧丽郑州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副部长

  彭亮亮郑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干部

  张才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吴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与他人共谋,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伟兵等人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该案的查办对于强化国有粮油企业监管有何启示?王伟兵等人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出借公款,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挪用公款犯罪?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王伟兵,男,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郑州国家油脂储备库(以下简称“郑州油脂库”)副总经理,郑州粮油物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粮集团”)党委委员、董事长等职。

  贪污罪。2017年4月至5月,王伟兵利用担任郑粮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时任郑粮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李金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虚开发票报销方式套取公款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130万元用于归还李金成此前为王伟兵垫付的购房款,剩余款项由王伟兵、李金成占有使用。

  挪用公款罪。2013年至2016年,王伟兵和李金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将郑粮集团3302万余元公款出借给某担保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某公司负责人崔某(均另案处理)经营使用。

  其中,2014年至2015年,王伟兵、李金成与时任郑州油脂库主任王纪伟(另案处理)共谋,通过郑粮集团与郑州油脂库先签订资金出借合同,再由郑州油脂库与崔某、刘某某签订资金出借合同的方式,将郑粮集团1702万余元公款挪用给崔某、刘某某进行营利性活动。

  2015年9月,王伟兵为帮助其特定关系人支付购房款,与王纪伟商议以崔某名义借用郑州油脂库公款100万元,后由崔某向郑州油脂库出具100万元借据。2016年6月,王伟兵与王纪伟再次将郑州油脂库公款10万元借给崔某使用。

  受贿罪。2014年6月至2017年7月,王伟兵利用担任郑粮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刘某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205万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1月27日,郑州市纪委监委对王伟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2月1日,经河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7月29日,经郑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郑州市监委将王伟兵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8月25日,经郑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郑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伟兵开除党籍处分;由郑州市监委给予王伟兵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9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王伟兵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5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王伟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王伟兵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2年7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伟兵等人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该案的查办对于强化国有粮油企业监管有何启示?

  彭亮亮:2020年11月6日,郑州市纪委监委收到李金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李金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仅交代了部分问题,对其他问题闭口不谈。专案组通过大数据查询、梳理相关财务凭证,发现2014年11月,郑粮集团有500万元公款以郑州油脂库借款名义转给刘某某使用。之后,专案组通过询问有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查清了王伟兵、李金成、王纪伟共谋虚构郑粮集团与郑州油脂库的借款协议将公款出借给刘某某等人使用的事实,至此揭开了郑粮集团系列腐败案的“盖子”。

  郑粮集团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共11人,涉案金额高达6700余万元。王伟兵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群众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暴露出郑粮集团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内部制度不健全,党委会、董事会形同虚设。王伟兵集人权、财权、事权于一身,在单位大搞“一言堂”,家长制作风严重。二是监管缺位,“多头管理”变成“多头不管”。郑州市国资委对郑粮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郑州市粮食局是郑粮集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两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未进行实质审核把关,客观上给王伟兵等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机会。三是党风廉政建设弱化,集团员工纪法意识淡薄。郑粮集团党建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王伟兵等人信奉所谓“国企特殊论”,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搞变通,公款吃喝现象严重,败坏集团风气。

  马巧丽:郑粮集团系列腐败案具有典型性,该案的查处也是郑州市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力体现。我们通过对王伟兵等案中人进行精准画像,找出其蜕变的主客观原因,并编发典型案例通报,制作警示教育片,在全市国有企业系统开展专项以案促改,督促全市国有企业以该系列案件为镜鉴,汲取深刻教训,健全完善制度,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推动办案成果向治本成果转化。

  发案单位郑粮集团党委围绕“人、财、物、权”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制度建设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完善了郑粮集团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财务内审制度、粮油仓储监管手册等25项制度,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同时,针对“多头不管”的问题,郑州市加快国有粮油企业改革步伐,成立了郑州粮食集团,整合了郑粮集团等6家粮食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市纪委监委加强“室、组”协同,强化对国企以案促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担保借款等重点环节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共排查风险点217个,制定整改措施217项,对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累计发现问题150余条,有关问题线索正在核查中,下一步将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王伟兵等人出借郑粮集团公款是否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出借公款,企图将挪用公款行为混同为民间借贷,如何有效区分?

  张卫星:本案中,王伟兵、李金成为了“合理正当”地将郑粮集团公款借给崔某、刘某某进行营利性活动,每次挪用公款前均会召开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同意借款”的集体决定后,再安排财务人员履行借款程序并转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王伟兵、李金成的行为看似符合上述出罪规定,但透过现象看本质,王伟兵、李金成在郑粮集团领导班子会议上,隐瞒了将公款借给崔某、刘某某进行营利性活动使用的真实目的,仅表示将公款借给郑州油脂库使用,使得其他班子成员误以为借款是为了帮助兄弟单位渡过资金难关而同意借款。因此郑粮集团班子“同意借款”的集体决定并不具有将公款借给崔某、刘某某使用的真实意思,本质上王伟兵、李金成系超越职权,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

  实践中,区分是民间借贷还是挪用公款,需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结合借款行为是否正常履行单位内部研究审批程序、借款是否在单位公开、借款行为真实与否、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借款利润的归属等因素,准确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

  具体而言,王伟兵、李金成、王纪伟与崔某、刘某某多次共谋如何挪用郑粮集团公款,并想方设法妄图利用“集体决策”逃避纪法惩处,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相关证据证明,当时郑州油脂库没有借用郑粮集团资金的现实需求,所谓“借款”也没有转入郑州油脂库,而是经王伟兵、王纪伟等人安排,由郑州油脂库向郑粮集团出具手续委托郑粮集团直接将资金转入崔某、刘某某指定的账户。由此可见,郑粮集团与郑州油脂库签订的资金出借合同实质是王伟兵、李金成等人将郑粮集团公款顺利挪出的“障眼法”,而崔某、刘某某与郑州油脂库签订的资金出借合同实质是将郑州油脂库作为挪用公款的“中间站”,帮助王伟兵、李金成等人将郑粮集团公款挪出后顺利交给崔某、刘某某使用,上述合同均系虚假借款合同。

  综上,王伟兵、李金成隐瞒挪用公款的真实目的,误导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做出“同意借款”的错误决策,后又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方式将郑粮集团公款转给崔某、刘某某进行营利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王纪伟帮助王伟兵等人将公款挪用给刘某某等人使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是从犯?王伟兵提出,其帮助崔某向郑州油脂库借的110万元不属于郑粮集团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此意见是否应予支持?

  张才辉:本案中,王纪伟在王伟兵、李金成的教唆下,明知将郑粮集团公款挪用给刘某某等人使用违反法律法规,仍然同意以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方式提供资金通道帮助王伟兵等人将公款挪用给刘某某、崔某使用,其主观上与王伟兵、李金成形成了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与王伟兵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王纪伟在挪用公款犯罪预备阶段参与策划了整个犯罪过程,在犯罪实施阶段按照犯罪预谋和分工,分别与郑粮集团及刘某某、崔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向郑粮集团出具手续,委托该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崔某、刘某某指定的账户。因此,可以认定王纪伟在整个挪用公款犯罪中与王伟兵、李金成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应按照挪用公款犯罪主犯予以认定。

  吴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伟兵为达到个人借用郑州油脂库100万元以及帮助崔某借用郑州油脂库10万元的目的,与王纪伟多次沟通,清晰表达了欲利用王纪伟的职务便利挪用郑州油脂库资金的犯罪意图。王纪伟主观上明知王伟兵想借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仍然将单位资金借给王伟兵及崔某,可以认定王伟兵与王纪伟在挪用郑州油脂库1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具有共谋的行为,符合“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的要件。王伟兵在其个人实际使用10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向王纪伟提出以崔某名义借用公款,并且事后安排崔某向郑州油脂库出具借条,与挪用人王纪伟共同策划了挪用公款的手段,同时,王伟兵在帮助崔某借用郑州油脂库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利用其与王纪伟的私交关系,指使王纪伟将单位公款借给崔某使用。可以认定在挪用1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王伟兵具有与王纪伟共同策划、指使其挪用公款的行为,符合“使用人指使挪用人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要件,综上,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对王伟兵定罪处罚,本院对王伟兵所提其帮助崔某向郑州油脂库所借110万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李金成为王伟兵垫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行贿,如何看待该观点?

  吴洋:2017年4月,李金成为王伟兵购买房产垫付了购房费用。2017年5月,王伟兵和李金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从郑粮集团套出公款200万元,其中130万元用于归还李金成此前为王伟兵垫付的购房款,剩余款项由王伟兵、李金成占有使用。

  有观点认为,李金成出资130万元为王伟兵购买房产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本院经审理不认同上述观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金成积极陪同王伟兵选购住宅,并代为支付购房款,表面上看似乎是李金成为了得到王伟兵的关照,以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向王伟兵输送经济利益。但相关证据表明,王伟兵为归还李金成前期垫付的购房费用,与李金成共谋,分别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套出单位公款200万元。由此可见,王伟兵并没有收受该部分购房款的受贿故意,李金成也没有以支付购房款向王伟兵表示感谢的行贿故意,二人并未形成行受贿的合意,李金成只是在王伟兵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帮其垫付购房款,因此,李金成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行贿。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需全面地、完整地考察行为事实的结果。本案中,王伟兵为归还李金成垫付的住宅购房款,伙同李金成通过虚开房租发票方式套取公款,二人在主观上具有贪污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套取200万元公款的行为,且犯罪所得由二人共同占有,应以贪污罪追究王伟兵、李金成的刑事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lzjy/yasf/202302/t20230222_69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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