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法制 > 正文

“摸金校尉”不远千里相约“挖宝” 盗墓团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摸金校尉”企图通过“挖宝”致富,不远千里,相约盗墓,不料法网恢恢,最终等来法律制裁。

  

  近日,经库伦旗检察院提起公诉,4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0年9月,江西省籍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与湖南省籍被告人刘某某、浙江省籍被告人朱某某,电话相约至辽宁省阜新市,后4被告人驱车前往内蒙古库伦旗,多次在库伦旗境内探宝、踩点,最后锁定盗墓地点,利用铁锹、洛阳铲等工具接连数日挖掘盗洞四五米,未掘出文物。经内蒙古博物院鉴定,盗掘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系辽代古墓葬,为辽代贵族家族墓地,具有极高的历史、文物、考古价值,4被告人虽未掘出文物,但盗掘行为对墓室造成了很大破坏,致使许多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针对该案盗墓团伙成员多、案件复杂、证据固定困难、跨区域犯罪的特点,库伦旗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检察官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就证据固定、盗掘地点鉴定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期间,部分被告人辩称主观不知道所盗地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未掘出文物、未参与盗墓行为等。办案团队结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同时,针对该案引发的文化遗址保护不善的问题,库伦旗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被采纳。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302/t20230210_399254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