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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深化监督、诉源治理等方面积极作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着检察力量。

  当前,社会矛盾依然多发、复杂,为答好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答卷,贵州省近年来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并作出了具体安排,推动诉源治理取得了不俗成效。2022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落实该意见各项要求,在做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并注重加强诉源治理,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中,民事检察的支持起诉职能是在诉前阶段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履行,与法院的诉前调解有所交叉和衔接。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能够有效减轻申请人讼累,更加高效地实现申请人的诉求。

  如何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树立诉源治理意识,努力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以民诉法该项规定为依托,以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应与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相一致,而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便是其中应有之义。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应树立化解矛盾意识,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从而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凝聚诉源治理合力,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目标。检察机关在受理支持起诉申请时,应注重研究申请人起诉的真实原因和其诉求背后的矛盾症结,从推进社会治理的角度分析研判,依托本地已建立的社会治理平台,统筹推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如,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合各基层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等一切可以联合的调解力量,在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化解矛盾,促进诉源治理,实现“案结事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若在检察机关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后,自愿达成了和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以确保权利人无后顾之忧。

  再次,注重方式方法,保证诉源治理实效。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应注重研究和分析所受理案件的类型与性质,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确保诉源治理实效。例如,在办理农民工追讨欠薪类的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主动延伸工作触角,向拖欠工资一方的当事人释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后果,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从而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对于子女抚养或者老年人赡养类的支持起诉案件,可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家庭观念入手,唤起义务人的责任意识,弥补受损的亲情,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打牢基础。实践中,如果方法得当,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如都匀市检察院在2022年受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中,除一件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进入诉讼程序外,其余均是在诉前就化解了矛盾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调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滥用。随着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不断提高,新时代民事检察体现出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双重属性。作为体现检察机关私权救济属性的重要职能之一,支持起诉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平等,而非替代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并且在履职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诉权平等原则,以免造成诉权失衡。而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诉源治理,也应当严格遵循诉权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与配合。对于当事人确有和解意愿,或采取和解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且不损害“两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加大诉源治理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理和情理中找平衡、促和解。同时,要审慎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防止被申请人利用以合法的诉讼行为行非法之事,获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单位: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8_600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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