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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问题 从三方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为视角,探讨增强民事检察监督效果、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从目前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来看,还存在如下问题:

  在办案规模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形成了四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规模“倒三角”现状。基层检察院在传统监督业务量下降的同时,对新业务的拓展还尚在探索当中。同时,基层检察院缺乏独立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一个部门大都同时担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三项职能,客观上看,民事检察监督力量被挤压。

  在监督质效上,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大量监督案件仍集中在一般的程序性违法事项上,涉及的深层次问题较少,督促纠正一般程序瑕疵或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所占比重较大,达不到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预期。实践中存在抗诉硬、建议软的问题,尤其是再审检察建议,本可以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基础性作用,但因同级法院往往以上级法院已裁定驳回为由不予采纳,有些法院甚至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立案、不回复,严重影响了监督效果。

  在办案力量上,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人员相较于同级法院的法官而言,无论是人员数量、法律素养,还是承办案件的数量,均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办案人员欠缺民事法学理论知识,制发的检察建议文书质量参差不齐,说理性差,“法味”不足。与此同时,检察监督“断后”模式的设置,使得检察机关成为民事诉讼活动“兜底性”司法救济程序,办案人员的息诉工作难度大、压力大。

  在正视现有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助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第一,促进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优化配置。首先,完善受理范围机制,明确受理标准,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不应拘泥于被动等待当事人申诉,在申诉案源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运用依职权方式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其次,落实调查核实权。通过调查核实,能够最大程度地建立检察官对案情的内心确信。但对于调查核实的内容,不是对审判程序的简单复制,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判断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有关。最后,增加检察建议刚性,尤其是对于纠违性质的检察建议,应明确审判机关对建议的事项作出处理,并按期回复。应完善检察建议未予采纳后,检察机关提起跟进监督的程序设置、效果保障,确保监督效力。

  第二,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能动性。一是树立科学、能动的监督理念,在落实精准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要求,在办案中落实更深融入社会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等新理念,真正以理念变革引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二是健全提升人才素能的机制。加强对基层办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培养,完善业务培训、研修、人才交流等机制,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主动发现、培育和推广民事检察典型人物,提升示范引领水平,激发民事检察队伍的奋进动力。三是持续加大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关注、跟踪,以开展“小专项”的形式确定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将民事检察监督公信力的提升与维护公平正义、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等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一是加大运用公开听证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力度,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格局,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减少不稳定因素。二是适应互联网发展大势,以以案普法、法条解读和典型案例宣传为重点,推出与民生、社会热点,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形成一批高质量的民事检察宣传产品,提高民事检察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三是坚持开放共赢、协同联动的思维,内部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有序对接,外部与审判机关形成共同的司法价值理念,加强沟通和联系。借助人代会、检察开放日、座谈会等,收集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公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民事检察做优做强。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8_600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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