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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支持起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上明确强调,“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应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体现司法温度”。如今,支持起诉工作已成为检察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围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綦江区检察院遵循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尊重审判独立、穷尽救济、支持和解等原则,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积极探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为总结实践经验,笔者以所办理的支持特殊群体起诉案件为视角,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制度。

  从近三年綦江区检察院的办案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认识和实践不统一。有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支持一方当事人起诉,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地位“失衡”,甚至认为该做法和审判独立相冲突,妨害司法公正。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当事人、审判人员不理解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支持起诉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其次,缺乏统一的实施规则。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做法不一,有的检察院仅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有的则派员出席庭审,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有的还参与调查取证等。

  再次,支持起诉职能发挥得不够充分。现实中,许多群体对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愿望是强烈的、需求是多样的,但是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权限、介入程度尚不明确,办案人员只能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开展工作,支持起诉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最后,保护力量难以有效整合。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不能也难以仅仅靠检察机关完成,需要各级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实践中,各部门尚未形成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

  此外,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还面临线索来源不畅、外界对该职能了解不充分、内部办案力量难以整合等现实困境。

  为进一步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应更新理念,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除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定位外,还应以加强支持起诉案件办理为突破口,逐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首先,可探索建立诉前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处于诉讼程序之外,不参与诉讼。因此,可在支持特殊群体向法院起诉前,探索建立告知程序,向被起诉人送达《支持起诉通知书》,告知被起诉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情况。

  其次,完善诉中支持制度。一是协助开展证据保全。特殊群体通常欠缺诉讼能力、缺乏法律知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当事人开展证据保全。二是协助调查核实。证据是民事诉讼获胜的基础和关键,但是实践中不乏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取证不足或取证错误导致整个民事诉讼失败的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协助调查核实是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补充。三是提供法律咨询。这有利于特殊群体参与后续的审判过程,必要时还可协助其制作法律文书。四是发出支持起诉文书。针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与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法院,以表达支持起诉态度和对案件的基本意见。五是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主要职责是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和说明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参与法院审理的其他环节。六是开展司法救助。围绕案件事实、当事人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积极协调开展司法救助。

  最后,强化诉后跟进监督制度。一审判决前,当事人和解的或者检察院发现支持起诉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终止支持行为。当法院审判结束且案件胜诉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监督,保证判决及时、正确执行。如告知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对判决生效后未执行到位的支持起诉案件,开展跟进监督,确保支持起诉案件执行到位;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力度,推进溯源治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8_600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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