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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着力点 确保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23-02-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专章规定了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并新增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反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内容,对民事审判的深层次监督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从当前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来看,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监督成效不明显。一直以来,相较于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绝大部分线索,都来自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案件的审查中依职权主动发现,因此案源匮乏成为目前制约这项工作开展的首要问题,加上缺乏监督经验,监督成效不明显。

  二是监督层次较低,对“人”监督的局面较难打开。当前,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集中在程序违法方面,监督层次较低,对审判人员个人违法行为的监督较难实现。同时,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因存在不廉洁等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案件,也尚未形成良好的监督态势。

  三是监督方式不具刚性,监督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从现有数据来看,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取得监督效果的多是轻微违法问题,对部分存在争议或者违法情形较为严重的问题,法院出于种种因素的考量不予配合或仅仅给予原则性回复,使得检察建议无法真正实现监督目的。而检察人员基于考核压力,在无法及时实现对审判人员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效果时,不得不仅围绕一些轻微程序性违法等问题开展监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以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的印象。

  四是监督压力较大,办案力度受到诸多影响。检、法两部门工作联系密切,使得检察机关在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往往面临较大压力。如果启动调查程序却发现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该如何消除影响、协调后续工作,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在查办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时不得不预先考虑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出于其他考量或压力,对该类案件往往不敢或不愿启动调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

  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制度价值和合理的工作目标出发,进一步明确监督涉及的关键问题,应为民事检察提升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质效的前提和着力点。

  首先,关于监督程序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既是对审判权的监督,也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启动方式上,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均可。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情况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更多关注的是裁判结果,也不乏对申请此类检察监督存在一定的顾虑;另一方面,检察监督的实践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认识和信心。因此,检察机关首先应主动作为,扩宽有效的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渠道;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研判,抓住可能存在监督情形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检察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扩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的重点在于加强监督的有效性,而不在于简单地扩大监督规模。在开展依职权监督时,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原则,审慎行使监督权,所采取的监督方式应当与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相匹配。对于诸如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字情况、落款时间错误、涉及的法律法规名称表述不规范、审判人员笔录和审判文书未签字、案件登记表所载明的裁判文书生效时间错误等瑕疵问题,则不宜提出检察建议。

  其次,关于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加强监督、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应充分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加强向法院审判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效性。可以借鉴“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法院会签相关文件,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时,可以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法院应当说明情况及原因,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再次,关于检察建议的效力。因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针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所提出的检察建议可以引起何种法律程序和效果,这成为实践中该类检察建议不被法院和审判人员重视的原因之一。一些法院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这类检察建议未实现统一归口管理,更未作为案件专门立案。对检察建议的回复也多数仅限于文字回复而未有实质性的重视和纠正结果。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活动的目的在于帮助法院启动内部监督机制,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相应责任,及时纠正相应错误。因此,对于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实现对该类检察建议的统一管理;在监督纠正的结果上,与法院内部的案件监管部门建立动态监管和反馈机制,并将其纳入法院日常案件质量和程序性规范中进行管理,强化对审判人员的约束;对构成法官审判责任制问责条件的,依法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同时,以个案反映或综合报告的形式,及时向本地人大、党委政法委报告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违法情形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引起人大、党委政法委的重视,并赢得他们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8_6003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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