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新发展
王海军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包括检察监督、提起刑事诉讼、协调其他机关打击犯罪活动、提起行政诉讼和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参加法院的案件审理、参与立法活动,参与国际合作,以及负责发行专门出版物等,并独立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职权。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统一的联邦集中机关和组织系统,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与它们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以及市和区检察院、其他地区性的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构成,按照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报告的原则开展工作,是唯一能够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实施检察监督的专门机关,被称为“护法机关”。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包括检察监督、提起刑事诉讼、协调其他机关打击犯罪活动、提起行政诉讼和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参加法院的案件审理、参与立法活动,参与国际合作,以及负责发行专门出版物等,并独立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职权。其中,检察监督作为检察院最为重要和核心的职能,也是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并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以专编形式予以体现,而检察监督制度也不断呈现新的发展。
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的检察监督部分,“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是位列首位的检察监督方向,实质上是对“一般监督”进行优化和发展后的监督形态。具体而言,“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即为检察院有权对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机关、侦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公务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出台的法律文件合法性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同时,有权对新法律及其执行情况,对调整社会领域、经济领域、国防领域、对外经贸领域、行政裁判权领域关系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说,“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是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范畴内最为广泛的方面,就其监督的机关数量和多样性而言,这一检察监督领域也是最复杂的和最费力气的领域。
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与精神,检察院在行使监督职权时,任何领域都需要关注一个问题,即是否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机关、侦查委员会、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对保障处在强制措施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和援助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以及上述机关的公务人员,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予以监督。根据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明确导向,以检察监督方式保障人和公民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可以使人和公民相信其权利和自由可以得到保障,并在其受侵害时能获得公力救济。同时,实施这种形式的检察监督,并不是将个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视为优先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状态,而是作为一种平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方式,因此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是各检察监督方向都不可回避的因素,并贯穿检察监督的整个制度运行过程。
对侦查、初步调查和预审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调查和侦查活动与限制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相关,会直接触及刑事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在初步调查和侦查阶段,调查人员和侦查人员有可能会出现违法情况,并对他人的个人生活形成干预,因此对调查和侦查活动予以检察监督十分必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调查和侦查手段,以及实施初步调查和侦查活动机关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它们的活动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检察长有权对预审活动的实施机关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予以关注,以监督这些机关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如保障公民通信、电话、邮件、电报秘密等权利的规定。
检察长提起上诉和抗诉
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有权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性实施监督,这对于检察长而言不仅仅是权力也是义务。在上诉审程序中,检察长有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进行上诉和抗诉,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军事审判庭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则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或抗诉。检察长不论是否参与诉讼程序,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向法院调取与已生效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相关的任何案件材料,一旦发现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的,检察长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监督提请,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以外的任何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抗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长是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复合主体,当法院诉讼程序违法或作出违法裁判时,需要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立场出发,通过民事上诉和抗诉行使监督职权。
对执行刑罚和强制性措施机关、羁押监禁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在执行刑罚和强制性措施机关、羁押监禁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是否遵守有关保障被执行刑罚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者、被羁押者的权利的规定,监禁他们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非剥夺自由性刑罚的情况进行监督。此间,检察长应特别注意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侮辱人格、专横独行、残酷虐待被判刑和羁押者的行为,是否毫无根据地适用监禁和羁押,是否有保障囚犯人道主义羁押条件最大待遇的情况。如存在违法行为,检察院有权要求违法机关依法进行改正,同时也要对实际消除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该类型的检察监督是由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拘留或监禁时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联邦主体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他们所属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均有权不经专门许可在任何时间走访执行刑罚、强制性措施和羁押监禁的机关,并对上述机关的法制状况进行针对性检查。
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监督
“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最初并未规定在1992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1998年12月23日《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修改补充法》颁布,补充了一种新的检察监督,即“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2016年,修订后的《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院检察长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有权对司法警察履职时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按照《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中有关司法警察的规定,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接受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根据最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内容,对司法警察的检察监督的规定被取消,但在具体的检察监督实践中,其仍然根据《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的规定作为一个重要方向予以运行。应当说,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不仅有助于司法警察活动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保障法院的司法活动,以及法院裁决得到有效执行,更能通过检察监督保障司法警察活动的合法性,进一步保障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六个方面的情况可以发现,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发展体现了四个新面向,并凸显出强化检察监督的制度形态:
第一,对一般监督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从而加强对执行法律情况的整体监督。“一般监督”在苏联时期呈现的功能和角色十分特殊,可以囊括除司法监督之外的整个检察监督范畴,但这种普遍且宽泛的监督模式并不利于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在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中,一般监督制度被优化调整,并以“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予以表达,具体规定了对各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以及他们颁布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较以往更加明确和细化,监督内容也不断丰富,既避免一般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也强化了检察院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深度、广度和力度。
第二,加强对侦查、初步调查和预审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对侦查、调查和预审的活动的监督,更加强调并加强检察院对调查和侦查手段,以及实施初步调查、侦查、预审机关的行为和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以此保障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三,检察院通过民事上诉和抗诉实施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民事诉讼,其在民事诉讼中既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同时又居于类似原告的地位,兼具监督者和诉讼参与者双重身份,在庭审后通过上诉和抗诉方式实施检察监督。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同时通过参与诉讼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并形成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的监督模式。
第四,强化检察监督中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俄罗斯联邦通过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立法中规定了“对遵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和“对执行刑罚和强制性措施、羁押监禁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的内容,并赋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时,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起诉的权力。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2_599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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