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系统法治思维妥善办理轻伤案件
司法实践中,因生活矛盾、邻里纠纷等偶发因素引发的轻伤案件,可能事发突然,导致取证困难,又囿于侵害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在证据采信上做到确信无疑;也有些案件系长期矛盾积累所致,当事各方胸中愤懑,诉求强烈,难以妥协,容易引发上诉甚至申诉,形成诉累。偶发轻伤案件虽是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案件的办理效果感受却非常直接,这要求办案检察官须以系统化的法治思维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依法妥善办好这类“小案”,通过个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以体系证明的系统思维严格证据证明标准,不因案小而人为降低对证据规格的要求。实践中办理的偶发轻伤案件因证据缺失造成的认定困难问题并不鲜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案件虽小,但证据认定难度不小,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看,这类轻伤案件大都事发突然,缺少必要的旁证;或者虽然有旁证,但证人碍于邻里、熟人关系而不愿作证;或者有的旁证系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作出,证词带有主观倾向,影响了证据的证明效力。主观上,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度不够,取证要求不高,取证不够及时。有的案发并非自始就是以刑事案件立案,辖区派出所出警多先以治安纠纷介入,后因当事人验伤结果为轻伤才以刑事立案,距离案发已有一段时间,出警现场的物证、痕迹、视听资料、旁观证人的证言等不一定能及时固定、制作、提取,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证据缺失、缺陷问题造成认定难,并由此产生起诉难、存疑不诉说理难等一系列负面效应,当事方对案件处理结果难以满意。刑事证明是司法人员依据刑事程序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案发第一时间的证据质量无疑直接决定了通过还原过程形成的法律事实是否最接近事实真相。有鉴于此,办案检察官在接手此类案件伊始就要高度重视证据质量问题,切勿因“小案”而轻视,对发现的证据问题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采取有效补证措施构建完善的证据证明体系。对办案中发现的取证不及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要与侦查机关共同解决,形成检侦共识,共同提高办案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规范取证行为,从刑事证明的源头解决证据规格的适配问题。
要以精准实体处分的系统思维界分相似罪名,防止定罪量刑似是而非。偶发轻伤案件在实体定性上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值得研究应对。一方主动挑衅在先,被挑动一方的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双方争执纠缠期间,因甩手、推搡等不典型的“伤害”动作造成伤害后果的,或者因甩关大门等不直接触及被害人身体的动作间接造成受伤的,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是故意还是过失,不能简单化认定,容易引发罪与非罪之争;等等。实体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知,不能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系统化的刑事法治思维必然要求有机衔接实体与程序,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认定必须依托体系化的证据。例如,综合各方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事出有因,伤害对象明确,并不涉及其他无辜人员的,即使案发于公共场所,一般也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方肢体纠缠一起,但并无明显侵害行为,不慎造成一方伤害的,一般认定系过失所为;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全面分析是否齐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五方面的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客观理性地区分互殴与防卫,并且根据案发当时的具体情景合理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
要以程序保障的系统思维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避免“带病起诉”。刑事程序作为案件启动运行的载体,是证据展示、诉求表达、释法说理的重要平台。程序的功能价值在偶发轻伤案件中体现尤甚,盖因为刑事诉讼虽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相应的程序规范要求,但诸如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等诉讼制度须贯穿运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才能使得刑事诉讼充分发挥出定分止争的功能作用。偶发轻伤案件,案情起因特殊,多为日常琐事邻里争执所致,矛盾化解的可能性高;案件后果一般较轻微,积极赔付能降低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不可否认,有些轻伤案件虽小,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颇深,促进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存在不小的难度,关键是要找准问题症结,对症施策。办案检察官要有足够的耐心,以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渐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与刑事和解工作,切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因为片面理解考核指标而匆忙结案,“带病起诉”,把诸多矛盾带入审判程序,对案件后续处理造成隐患。对此,建议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有效的工作经验方法和科学的案件管理模式,对有矛盾化解基础的轻伤案件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备案,发挥集体智慧分析研判工作难点,配套适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检调对接等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对因矛盾化解需要一定时间的“硬骨头”案件,应给予足够的办案时间,在对案件质效评价时不能因办案时间较长而简单作出负面评价,对通过不懈努力成功化解矛盾,使案件最终依法获得不起诉或者轻缓处理,当事人各方接受处理结果的,在考核导向上应予以正面评价。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2/t20230203_599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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