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缓刑期间“出老千”,十余年后东窗事发 句容市检察官:撤缓!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因诈骗罪被判刑的罪犯吴某后悔极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十多年前曾参与“出老千”的一次诈骗犯罪,居然还会东窗事发!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同案犯被法院判处了缓刑,而他因为有“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身份,却被法院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家住镇江的吴某,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吴某开始表现尚可,能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管,但随着其朋友於某的出现,吴某就开始忘记了自己的“身份”。

  2009年年初的一天,於某找到吴某,说他的朋友想出了一个既争钱又轻松的好办法,就是大家共同合作,利用遥控骰子、透视隐形眼镜等高科技设备,找人来赌博骗钱,问吴某是否有意参加?想着能赚快钱,心动的吴某立刻表示同意。

  一天晚上,吴某根据分工,就专门负责配合朱某、聂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参赌。当晚,吴某等人通过此种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事后,吴某一直平安无事,并渐渐忘记了此事。没想到,2021年6月,随着朱某因其他刑事犯罪被抓,竟又牵扯出了该案。

  日前,经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於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吴某诈骗犯罪行为虽然过去了近十三年,但因诈骗金额达10万元,数额巨大,追诉期限为十五年,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其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故被法院撤销其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是一种监外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特殊,考验期内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心存侥幸!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1/t20230113_14720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