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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一分院:联动履职,共同谱写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2021年8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全面运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一年多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检察机关立足“四大检察”,上下一体、联动履职,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积极融入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全力守护长江流域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交出了一份硕果累累的生态保护“检察答卷”。

  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犯罪,办出典型案例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有着丰富的水能资源和渔业资源,在整个长江上游水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2020年3月,大足某公司负责人郑某将公司生产的约34吨废燃料油,交由仅具一般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瞿某某等四人处置。为降低成本,瞿某某四人先后两次将共计30余吨废燃料油倾倒至长寿区小石溪支路、化南二路雨水井内。同年4月11日,接群众举报后,市公安局与长寿区公安局协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将瞿某某四人全部抓获。

  

  “被告人辩解主观不明知,可紧扣生产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论证犯罪故意;根据国家重要水体受到污染、生态损坏赔偿金额等,综合认定污染环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条款。”嫌疑人归案后,一分院对案件关键点提出指导意见。

  

  渝北区检察院根据指导意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提出进一步鉴定“现存废水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12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经鉴定,四人倾倒的废燃料油致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高达111万余元。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适用污染环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万元,判处瞿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7月,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同年12月,该案又被市检察院评选为“全市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典型案例”。优异的成绩单上远不止这一项荣誉:一分院及辖区院2名干警被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表彰为“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个人”,大足区检察院检察五部被市委宣传部等四家单位联合授予“最美河湖卫士”称号,1件案件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7件案件被评为重庆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成立以来,一分院及辖区院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审查、逮捕、起诉环资案件390件657人。

  

  深化“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质效

  

  一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在原有办案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了刑事起诉书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合一、庭审机制二合一融合办案模式,得到了市检察院的高度认可。

  

  贵州省第二大江清水江是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清水江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段被划为十年禁渔区。2021年5月至7月,重庆籍犯罪嫌疑人游某、贵州籍当地鱼贩子杨某等12人以“电鱼+网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鳜鱼、黄颡鱼等水产品共计7607.1斤,非法捕鱼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114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鱼类资源、渔业生态系统,影响到水域生态系统平衡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2022年3月,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将该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究竟应定性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了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为此,一分院依据一体化办案机制,跨区抽调检察官组建专案团队,指导渝北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该案首次运用最高法、最高检2022年4月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渔获物“数量”和“价值”入罪。

  

  2022年10月27日,该案在法院庭审宣判。这个全链条犯罪团伙的12名成员被追究法律责任,为违反长江十年禁渔规定付出沉重代价。

  

  该案正是一分院积极推行“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一大缩影,不仅在办理过程中上下联动,起诉书也采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资源侵权责任,克服了以往分头履职、合力不足等弊端,进一步强化生态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2021年8月以来,一分院及辖区院两级检察机关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

  

  推出精准放流“教科书”,做好溯源治理

  

  案件的成功办理只是检察机关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除了打击犯罪,两级检察机关工作重点还包括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诉源治理,探索从源头上“根治”难题。

  

  2021年5月,一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发送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就一分院及辖区基层院5年来办理的农业污染防治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领域监督情况进行剖析,并就行政机关规范履职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2017年以来,我们共监督、参与增殖放流活动25次,共计放流幼苗220余万尾,成鱼600余公斤。综合分析,发现增殖放流活动存在鱼苗较为普遍的不规范情况,对长江生态修复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到,根据情况反映,增殖放流当前存在“水体鱼类考虑不充分,种类单一”“增殖放流鱼苗主体多、数量掌握不清、地区差异较大”“操作不规范,随意选址、粗暴倾倒,忽视鱼苗存活率”“以次充好”等现象。

  

  市农业农村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两次前往一分院进行磋商、座谈,共同寻求最优“解法”,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门和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

  

  2022年5月,一分院与市农业农村委会签《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协作意见(试行)》,携手构建“七大”工作机制,对一分院辖区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做到“精准放流”作出科学、严格规范。该《意见》内容详实,对“放什么鱼”“如何放鱼”做出了严格规范,可谓精准放流“教科书”。同时,一分院下发通知,在辖区范围内推广该《意见》,要求各辖区基层院对管辖范围内的放鱼“乱象”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2021年12月,潼南区检察院与遂宁市检察院共同建立了川渝检察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基地,联合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联合巡河活动,共同探索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两年来,合川区检察院结合区位特点,积极探索“上下游同行,左右岸同步”的跨区域协作模式,陆续与四川省岳池县检察院、武胜县检察院、华蓥市检察院就水生态环境保护签署协作办法,共同构筑毗邻地区生态保护屏障,同时,该院还依托市院设立的“全市检察机关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打造“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司法品牌,采取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生态。

  

  擦亮检察底色,守护长江生态。一年多来,一分院及辖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奋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有效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对长江流域水体、库岸等环境资源实现“全覆盖、立体性”司法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301/t20230119_3969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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