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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路径思考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作者: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上海市奉贤区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曾长期参与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文件起草、专题调研等工作,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发表调研论文20余篇,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嘉奖5次。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检察改革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履职方式。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可以从强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衔接、健全与侦查机关一体协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合力强化企业合规监督管理、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合规治理效能等方面努力,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有效预防企业违法犯罪。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序衔接

  从司法政策理念和企业发展实际维度来看,在处理企业犯罪时需更多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法特殊预防功能。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的相容性,但二者在立法定位、功能目标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囿于我国中小微企业合规治理要求更为迫切的国情,可考虑将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序衔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繁简分流,根据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合规需求等分别适用基于第三方机制的“范式”合规程序和基于检察建议的“简式”合规程序。从合规刑事激励维度来看,基于“组织体”视角重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体系,对企业犯罪中的单位责任与自然人责任加以分离,可有效拓展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范围,但在我国中小微企业中面临“水土不服”问题。实践中,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小微企业主管人员,在对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同时,对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以增强其合规积极性。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端口适当前移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基于不起诉制度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从减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利益损耗角度考虑,可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将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端口作适当前移,除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开展合规必要性前端审查外,对在侦查阶段作出合规承诺、具备合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涉案企业,可探索给予一定的财产性强制措施刑事激励,如对企业财产附条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对企业形成更大激励作用。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角度考虑,亦可探索侦查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企业犯罪事实基本查清的前提下,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在企业犯罪治理中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政策贯彻运用的统一性。

  

  与行政机关形成合规治理合力

  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前,通过行政合规监管并辅以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作为有效激励,是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维度之一,但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普适性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在当前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有必要推动与行政机关形成合规治理合力。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上,行政机关具备专业优势,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专业人员名录库组建、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进行监督及其成员违反职业操守行为进行惩戒等方面,可推动行政机关发挥关键主导作用。在涉案企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可建议行政机关对企业从宽科处罚款,或以财产性惩罚措施替代取消特许经营资格、取消上市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资格剥夺型或降格型行政处罚,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开展跟踪监管。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在拓宽涉案企业合规程序路径上,可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作适度的功能改造,即在遵从受理、调查、合议、决定、宣告、督促及跟踪反馈等一般性程序机制基础上,增加对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察及司法审查机制,即对涉案企业依职权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并将其合规整改表现引入到诉讼之中,作为检察终局处理的依据。不同于事后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已从启动纠错程序的法律监督事项衍变为影响实体处置的办案决定事项,权力属性发生变化,权力运行呈现案件化、司法化特点,成为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一种独特模式,有利于实现检察建议制度现代化转型发展。

  

  原文刊于《上海检察研究》2021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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