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甩手家长”依法带娃
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一年来,长宁区检察院依托检校家“宁萌共育坊”、检校“家优”站,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作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使得家长“依法带娃”有助力、有抓手。该院共向履职不当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150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52次。
如何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来看看检察官眼中的“依法带娃”。
小小童工遭同事侵害
督促监护助父母悔改
未成年人阿水在饭店打工却遭到同事的多次侵害,未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阿水的父母放任孩子初中便辍学出来打工,且很少关心其独自在外的生活情况,直到案发才知道孩子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十分悔恨……
针对阿水的父母对孩子缺乏有效监管与保护的情况,该院依法向两位家长制发了督促监护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家长与阿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关注孩子受到伤害后的心理状况,并配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阿水开展自我保护教育,避免再次遭受其他侵害。
该院还向人社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饭店非法雇佣未满16周岁童工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为阿水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帮助他回到父母身边,通过再学习的方式掌握工作技能,迎接新的未来。
释法说理: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检察官寄语
使用童工是法律的红线,也是道德的红线。孩子挣回的微薄薪水或许能补贴一小部分家用,但更迫使孩子偏离了健康成长的跑道,也不能享受到义务教育阶段上学读书的权利,更容易遭受来自外界的不平等对待或遭受身心上的侵害。
叛逆少年不服管
知返亦不算太晚
高一学生小马的父母工作繁忙,但母亲对孩子的学习成绩十分关注,要求较高,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时时监控小马学习、上网课,造成小马的反感,产生了叛逆情绪,亲子关系紧张。有一天,小马的母亲委托邻居为小马送饭,小马竟怀疑前来送饭的邻居阿婆是母亲派来监视自己的,遂对阿婆实施了推搡、殴打的行为。
案发后,小马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并深刻反省,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悔过书,在家人帮助下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最终获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考虑到小马此前从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良行为,且正高一在读,为减少本案对小马未来人生道路的影响,公安机关最终对小马不予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不仅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更对本就学习任务繁重的小马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为此,该院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前置探索工作的同时,依法对小马的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小马的母亲充分意识到孩子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性,也及时调整了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逐渐懂得注重对孩子心理健康的关注,目前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释法说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检察官寄语
对于进入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家长过度的掌控支配反而容易导致孩子逆反过激反应,造成孩子自我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不良后果。父母们应当科学引导孩子的学习生活,避免过度施压,同时注重加强亲子陪伴与交流,帮助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当爱已成往事
孩子的权益不可忽视
年仅7岁的小雪在父母离异后,经法院判决由母亲抚养,但小雪的父亲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强制将小雪关在家里不让孩子母亲接触,也不让小雪去上学。小雪思念母亲,也渴望去学校;孩子母亲的抚养权行使也受到阻碍。父亲的不当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了不利影响,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孩子母亲的正当权益。
在接到区未保站和区青少年社工站的线索移送后,未检检察官责令小雪的父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予以训诫。在司法机关、社区街道的劝导下,小雪的父亲承认自己最不该忽视的就是孩子的受教育权,愿意配合职能部门的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释法说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检察官寄语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温暖的港湾,身为父亲更应懂得如何在孩子面前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言行。如父亲对法院判决抚养权的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行使上诉权利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以禁止未成年人与母亲来往的方式来阻断母亲的探视权利,更不应限制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虽然夫妻双方已离异,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然而,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却是社会中“隐秘的角落”。长宁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起学校、社区、社会共同的监管机制,打通家庭教育指导的“最后一公里”。未来,该院还将升级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完善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线索和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并开拓分类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进一步增强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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