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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察+网格”工作机制 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前端、最前沿,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作为基层治理的参与者、服务者和保障者,基层检察机关是基层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检察机关应深度融入基层治理,契合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要求,对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谋划推进检察工作,找准参与基层治理的切入点、着力点,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问题进行了探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基础上,深化探索“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如大连市检察院通过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措施》,规范化推动建立“检察+网格”工作机制,依托社区网络体系,打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社区网格化治理是近年来被广泛运用的基层治理形式,即以“网”为联结纽带,以“格”为治理单元,将社区划分为若干治理单元,网格管理员承担网格内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基层检察机关借助社区网格分级建立实体联络机制,使“四大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综合治理的末梢神经,实现由单一治理向公众参与的转变。

  比如,基层检察机关可利用“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机制,在法律服务、矛盾化解、司法救助等方面,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实现精准监督、促进靶向治理。详言之,检察官通过与网格员对接,了解社情民意,收集信息线索,经分析研判后,根据信息线索的不同性质和情况分别办理。检察官还可与网格员协作收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或线索,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事件等相关线索;以及涉及行政争议案件相关线索,等等。

  实践表明,“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目前,各地对如何构建“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的具体理解略有不同。因此,在深化建设“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时,有必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建构的原则与思路。

  其一,“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建构的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决定》强调,健全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贯彻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保证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建设的活动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同时,检察机关在运用“检察+网格”工作机制推动基层治理建设时,应注意保持与其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在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始终秉持积极谨慎的态度参与基层治理。

  其二,“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的强化思路是建构“以分级对应衔接、市县两级院联动”的实体性联络机制。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和联系群众的最前沿,在分级对应衔接机制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下沉司法资源的主力军。市级院领导全市“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工作,统筹协调跨区县事项,统一领导重大案件或重大监督事项办理。市县两级检察院以分级对应衔接、两级院联动的实体性联络机制为工作依托,精准监督,做实服务。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检察+网格”基层治理协作模式的实体性联络机制可沿如下思路进行建构:

  第一层级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对接网格,工作重心侧重于“收”。为保证检察官广泛听取意见、收集信息线索,市县两级院应为其提供制度与服务保障。制度方面,基层检察院可在辖区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在巡回网格内提供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比如,检察官可依托“巡回检察”开展普法工作,通过联结网格员在网格内普及法律常识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具体内容,为检察与群众良好互动关系奠定基础。同时,市县两级院应充分利用5G等信息技术,依托传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线上平台、信访平台、网格化平台等信息平台,为检察官提供“检察网格化”新平台,使检察官通过“平台预约+业务研判+巡回检察”的模式收集基层治理线索,了解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监督以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层级为基层检察院院领导对接街道(乡镇),工作重心侧重“研”。汇总了解“巡回检察”检察官进社区(村)、入网格工作情况,审核“巡回检察”检察官收集的信息线索,研判处理方案是否得当,分析是否存在问题。畅通与街道(乡镇)联络渠道,共同协商解决涉检疑难问题。

  第三层级为市院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工作牵头部门,对接联系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重心侧重“统”,统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网格”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络网格机制、收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跟踪督导机制、效果评估机制、问题解决和信息反馈机制等,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完整工作闭环。

  第四层级为市院成立的综合性一体化办案组织,工作重心侧重“办”。针对重大公共利益保护或特殊群体保护等重大监督事项,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成立跨部门、上下一体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的办案组织。下接网格关注群众诉求,对上接受市院党组直接领导,向上级院和领导机关汇报办案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方,综合运用检察履职方式,通过多种监督手段,精准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靶向治理解决民生难点痛点问题。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01/t20230131_599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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