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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基层院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四难”之策

发布时间:2023-01-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要求,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持续更新监督理念,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办理一批在法治理念以及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要积极应对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存在的“四难”问题,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质效。

  一是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不多,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较窄。另外,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级监督和提请上级院抗诉模式,多数民事裁判监督案件集中于市级以上的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常常需要“找米下锅”,案件线索匮乏制约着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显现。

  二是找准监督点位难。基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业务虽起步较早,但相比刑事检察业务来说,仍是短板和弱项。从事民事检察业务的办案人员大多从刑事检察部门或其他部门转行,不熟悉民事检察业务和法院的审判业务,难以发现案件的“硬伤”、找准检察监督点位。机构改革后,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三合一”,民事检察办案人员还要从事其他检察业务,难以做到专心专注,业务能力提升缓慢,难以提出高质量的监督意见。

  三是监督意见采纳难。因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民事案件的处理常常出现分歧,不但法检之间容易出现分歧,就是法院内部、检察机关内部也常常观点不一。

  四是矛盾纠纷化解难。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案件,多数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即便是小额诉讼等一审终审的案件,除虚假诉讼等特定案件外,大多数案件申请检察监督也必经法院的再审程序。可以说,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裁判监督案件,经过法院调解或几轮审判,时间跨度长,当事人积怨较深,纠纷化解难度大。

  欲破解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办理中的“四难”,笔者通过梳理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如下应对之策:

  第一,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一是重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无论控申检察部门还是其他业务部门,对于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对待,仔细审查,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二是建立良性的检律沟通机制。法院裁判是否错误,诉讼一线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往往非常清楚,可以采用座谈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方式,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三是加强内外协作。内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可以发现有价值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主动争取上级院交办,缓解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倒三角”问题;外部加强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人大、政协、监察委等受理信访举报部门的协作配合,从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百姓知晓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以便他们在遭遇不公正的裁判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寻求更多的救济途径。

  第二,精准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一是配备专业化的办案力量。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多数基层检察院虽无法设立单独的民事检察业务部门,但可设置专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案组,且人员不应频繁变动,也可从法院引进专业法官等解决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二是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办案人员除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外,还要认真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明确争议焦点,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同时,也可听取原案审判法官意见,了解审理时作出裁判的理由和考量。三是善于借助专家智库力量。如案件疑难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召开研讨会,聘请教授、专家就案件争议问题发表意见,为办案提供参考。四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监督意见。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应予再审的十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其中四种情形又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都是高质量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遵循和参考。

  第三,多措并举提升监督质效。一是与法院建立三个层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即案件承办人之间、部门与庭室之间、法检两长或分管领导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传递给法院,阐明检察监督与法院审判的终极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二是派员出席再审案件的庭审。对市级以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律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而对基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裁定再审并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为提升监督质效,可依据“两高”业务部门下发的《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与法院沟通协调,派员出席再审法庭,阐明监督意见。三是及时采取跟进监督措施。在提出监督意见之前,基层检察院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听取上级检察院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督意见没有得到同级法院采纳的,要及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通过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方式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四是主动移交案件线索。如监督意见未被采纳是审判人员个人原因的,办案部门要及时进行研判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审判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置,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

  第四,“如我在诉”用心解纷促和。一是用好调查核实权。对不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和解结案的办案效果常常优于提出监督意见,当裁判认定的法律真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相悖,基于法院裁判认定的法律真实开展和解工作很难成功。因此,民事检察人员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尽量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和解工作,如此常会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二是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常用的方法就是公开听证,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以公开促公正,既能让检察办案人员辨明是非,也能通过听证员和办案人员释法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建立矛盾化解多方参与机制。如借助人民调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注重外部沟通协作,凝聚共识合力,促矛盾纠纷化解。四是穷尽法律手段促成和解。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判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用足法律手段。如在离婚涉财产分割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采取为申请人在讼争房屋中设定居住权的方式,解决申请人无家可归的现实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促成和解,传递司法温暖、增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分别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8_597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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