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精准适用
文/张耀阳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同属于有罪不起诉(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都较轻),同属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范畴,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与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难以划分一条明显的界限,导致二者在实务中混用。通常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既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基于对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的角度考虑,就一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另一种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一律适用相对不起诉,以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减少诉累。如何明确和细化适用标准,促进两种不起诉制度精准适用,实现各自的法律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明显,具体地讲,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没有限制,自然人、单位皆可适用。二是适用范围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起诉没有范围限制,刑法分则的所有犯罪都可以适用。三是适用的刑期要求不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也就是说,适用的是有罪且应当判处刑罚的行为;而相对不起诉没有具体的刑期要求,其适用于有罪但无处罚必要的行为,只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即可。有学者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是指一般不超出可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因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罚一般重于相对不起诉。四是考量的因素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基于恢复性司法与特殊预防考虑而作的决定;而相对不起诉则是着眼于犯罪嫌疑人既成犯罪事实的评价,基于诉讼经济与利益权衡的考量下所作的决定。五是是否需要听取意见不同。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而相对不起诉则没有听取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单方面作出决定。六是是否需要附加条件不同。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段时间(6个月至1年)的考察,其最终是否被不起诉在考察期间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是一种暂时性的决定;而相对不起诉一经作出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是最终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中的某些区别并不是根本性的。譬如适用对象,国外也有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譬如适用范围,许多学者和实务人员,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必要限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完全可以适用全部罪名;譬如适用刑期,也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形。
笔者认为,只有抓住本质区别,才能纲举目张。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本质区别有两点,一是设立的目的暨依据的理念不一样。附条件不起诉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秉承的是以少年权益最大化和少年权益优先为原则的少年司法理念。因为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尚未完成,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弱;从心理上看,未成年人还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心智不成熟,具有更强的可塑性。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以避免其进入审判程序而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在监所交叉感染,对于其正常回归社会、完成社会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可见,其适用的是有罪且应当判处刑罚的行为。相对不起诉着眼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讼累,秉承的是起诉便宜理念,其适用的是有罪但不需要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行为。二是实践中的衡量标准不一样。有无再犯可能性、有无监督考察必要性是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分水岭。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高于相对不起诉;所处的环境劣于相对不起诉,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回归社会后的放心程度一般不如相对不起诉。如果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由高到低排序,则为: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正因为如此,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设立考验期,添附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义务。
掌握了上述本质区别后,如何精准选择可迎刃而解。一方面,对于没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涉罪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不存在行为偏差,或者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帮教考察,该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无再另附期限考察的必要,应裁量适用相对不起诉,以使未成年人尽早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减轻其压力,从而更快地融入社会或重返校园。故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84条规定:“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另一方面,对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未成年人,可以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虽然适用相对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惩罚要轻于附条件不起诉,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对于存在不良行为习惯和偏差(譬如有前科劣迹、经常打架斗殴、多次盗窃、多次容留吸毒、本人有毒瘾、本人有心理疾病等等),需要一段时间对其进行干预和矫正的未成年人来说,若适用相对不起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其不良行为不仅无法得到矫正,还容易助长其侥幸心理,有“再犯之虞”;还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多种原因缺乏外部监护条件(譬如,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常年在外务工,或服刑,或患精神疾病;自己无学可上,无一技之长无业可就,等等),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不良习性自愈能力,直接回归社会后不能让人放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则可以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期限的考察帮教,约束其行为(禁止性规定),矫治其心理疾病(包括不良嗜好),引导其向善(做义工),培养其生活技能,帮助其就业或重返学业,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约束、震慑、教导作用,使其不想、不敢、不能再犯,从而顺利适应和回归社会。总之,附条件不起诉倾向于适用需要外部力量加以监管从而有效抑制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倾向于适用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且基本没有再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12/t20221214_1464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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