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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采矿30余万吨 涉案资金440余万元 荆门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谭秋雨)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社会上却有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不顾国家法令三令五申,擅自非法采矿。

  近日,由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宣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某某为荆门某石灰厂实际经营人,据悉,李某某在该厂采矿许可证过期后仍然进行采矿作业。2020年11月18日,荆门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国土测绘院对该厂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20日开采量进行了测量。经核查,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3日李某某的非法开采量为28.9万吨,总价值412万元,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00万元。

  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李某某的石灰厂在生态修复范围有两处超出恢复治理范围开采白云岩2万余吨,价值约36万元。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补办完成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掇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采矿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211/t20221116_1754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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