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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说法】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法律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进入网吧酒吧等娱乐性场所时有发生,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检察官姐姐怎么说: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塔城地区检察、额敏检察

  通讯员|李婕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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