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高层动态 > 正文

积极稳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

  积极稳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工作。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主持会议并讲话。

  

  2022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基础上,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保障人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通知辩护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依法执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陈国庆在会议上表示。

  

  记者了解到,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意见》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确定为四类: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是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三是案情重大复杂的;四是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此,陈国庆认为,在经济条件允许、律师资源较为充足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

  

  加强组织领导,对于积极稳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了解到,会议明确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院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扎扎实实落实试点要求。试点地区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可以根据《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层报最高检备案。各省级检察院要组织试点地区检察院加强对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及《意见》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培训,使检察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政策,吃透试点工作精神,依法依规推进试点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加强协调,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对此,陈国庆强调,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试点案件范围、工作衔接程序,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涉及法律援助经费和值班律师经费问题,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协调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江苏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围绕深化试点工作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2211/t20221120_388341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