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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中,检察机关是重要一支。

  诚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要检察机关聚焦“四大检察”主责主业协同发力,但当前我国涉知识产权的争议纠纷大多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类型纷繁复杂,使得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成为其中案件体量最大、监督任务最重的部分。

  面对此种形势,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成为高效利用司法资源,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有效监督、推动检察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而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既是科学的工作理念,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更广视野、更大格局、更高站位。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注重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实现民事审判、执行权的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有机统一。

  根据当下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应该包括三方面内涵:其一,重视以点带面。即监督的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的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法律价值的实现,力争做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其二,过程结果兼具。即做到既监督生效裁判结果,又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且应对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重点投入监督资源。其三,关注重点场域。即应聚焦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场域,加强对涉及国家紧缺技术、重大科技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

  然而,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实现精准监督仍面临诸多制约,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路径尚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一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的指导性案例尚处于缺位状态。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所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于刑事检察领域,致使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时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可资参考的权威标准。一些地方的省级检察院虽然针对该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制发了部分参考案例,但由于效力层级有限,无法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指导效力,同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地理空间分布广泛、侵权地点不确定等特点,也使得个别地方的参考案例无法覆盖全国。

  二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仍然不够。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民事检察监督多停留在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监督阶段,但对于审判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及法院作出的过程性裁定、决定等则缺少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权利所进行的各种不必要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活动,例如不当虚增诉讼标的额、主张显然无效的知识产权、申请无必要的财产或证据保全等,监督和打击力度还较为有限。此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较为松散,协同治理的效能不高,导致审判、执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转化率、成案率较低,对人的监督力度仍然不足。

  三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场域及尺度不明确。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在诸如中医中药、微信小程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民事诉讼监督探索较为丰富,但在重大、关键知识产权层面的办案实践依然有所欠缺,同时在标准必要专利、航空航天科技、生物疫苗成分专利等与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领域的监督探索也较为有限。此外,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分析,部分检察院对于何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何时启动抗诉程序的尺度把握较不统一,有的认为只有出现严重实体性错误时方可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有的则将案件单纯在审理程序层面存在错误作为检察监督的事由。检察监督标准和尺度的不明确、不统一,极易造成类案同判的监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贯彻落实,个别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也极易受到质疑。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所面临的诸多体制机制性难点和堵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构建以下路径努力实现精准监督:

  一是构建“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的多层次、全方位、多维度的案例适用体系。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这一新兴业务普遍感觉较为陌生、力不从心。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通过加大对检察办案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人才团队、完善办案队伍结构等措施,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的专业人才缺乏、办案人员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案例指导。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通过类案强制性检索机制来保障“类案同判”,应属最高司法机关应有的司法属性和司法职能。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可通过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部门定期选择、制定并颁布指导性案例,辅之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定期公布参考案例的方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多维度的案例群,以明确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供多种类型案件的办理实践、经验技巧,助力办案人员实现靶向定位、精准监督。

  在选择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案例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以点带面”,所选取的案例应当能够充分立足于促进以民法典为“圆心”的整体民事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实现。

  此外,在适当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中的共通性司法原则和规则加以充分提炼,并适时将提炼的内容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规范性文件等加以固定和整合,为精准监督提供制度规范和依据,实现检察案例的价值最大化。

  二是加强对深层次违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案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专业性强,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程序性、过程性工作也较为复杂。因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诸多程序对于最终的裁判结果具有重大的实质性影响,着力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进而实现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过程性裁定、决定、听证、证据调查与保全、专家证人选择、鉴定机构选择、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等活动的深入了解,为开展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奠定基础。此外,要进一步健全与纪检监察、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精准监督。

  三是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场域和办案尺度。检察机关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各类场域,在一些重点场域集中投入办案力量和监督资源,以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和办案效果的最优化。有研究指出,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非技术类监督案件的比重依然居高不下。因此,笔者认为,在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对技术含量较高、与社会进步和科技攻关关系密切的案件进行重点突破,将有限的办案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中,并在典型的技术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系统总结办案规律、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而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大量非技术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则可以适当进行内部力量整合,或作为普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不必大量分配专业化办案力量。

  此外,在选择监督对象时,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对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和攻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和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可投入较高比重的办案资源,并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机关的常态化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和完善在新兴领域、新兴技术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精细化保护,协力维护我国高精尖科研创新成果不受侵犯。

  对于办案尺度的把握,检察机关应当在编发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领域启动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程序的细则和标准。

  (作者单位: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210/t20221024_3862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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