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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曾经的“城市牛皮癣”,如今长在了……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奉贤检察

  

  

  

  

  

  曾几何时

  大街小巷墙面

  桥柱路灯电线杆

  宛如墙纸铺天盖地

  如今这些“牛皮癣”

  长在了共享单车上

  长在朋友圈、微信群里

  ……

  

  

  

  

  

  

  

   检察官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可以刻制公章,即上述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案例中出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本应是持有人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在通过考核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审核制发;健康证明,是依据法律规定从事食品卫生等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保护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经由疾控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加盖该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章。

  

  这些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公章,是其主体意志的体现,相关文书一旦加盖公章,即具备相关法律效力。

  

  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誉,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你“有证难考”“资质难获”

  想走捷径“速战速决”时

  当你盲目接单

  就要依约制作“萝卜章”时

  不妨停下来想一想

  是否

  这些“城市牛皮癣”

  也长在了你心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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