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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时代相呼应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上,与会代表表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以及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必须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见行见效——

  实现与时代相呼应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现场。

  11月26日至27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2年学术年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以“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与法学研究展望”为主题,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与会代表,围绕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新时代刑事政策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工作顺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以及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必须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见行见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认为,在新时代背景下,为适应新时代特点,解决新时代问题,要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要推动宪法实施,确保宪法相关规定得到落实。新时代刑事诉讼立法工作要坚持加强党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立足国情、守正创新,发扬斗争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看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当前我国面临的最大时代课题。与之相适应,如何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她认为,推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理念、制度、实践、文化等方面的嬗变,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性、现代性与本土性。具体而言,在理论层面,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要从“混合模式论”走向“中国模式论”。在实践层面,则要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和本质要求,促进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稳步提升,并要注重回应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需求。

  关于刑事诉讼理念的树立及刑事诉讼法治的实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理念,并不意味着只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而是在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价值优先性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法律价值,做好各项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合理化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价值平衡。建构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的理论前提。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叶青提出,“对于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学术体系构建,应加强对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把握,真切感知动态司法程序的脉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和增强问题意识,贴近司法实践,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

  刑事执法司法制约与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会代表们围绕刑事执法司法制约与监督展开研讨,多位与会代表均谈及,要以刑事检察为核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制约与监督的定位与特征,更好构建系统、高效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关于刑事执法司法制约与监督的定位,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栗峥认为,不应仅停留于司法表象,开展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完善,而应构建新的“程序装置”,并证成其可行性、科学性,使其既对中国刑事诉讼体制有益,还能够保持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完整融贯。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志坤表示,立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制约”与“监督”的深刻阐释,深入把握制约与监督的“双螺旋”结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利于解释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明确检察机关改革与建设的重点、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

  关于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长永提出,应跳出单纯检察监督或某项具体监督职权配置的视角,宏观把握制约监督体系的构建。具体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侦查、起诉、审判职能分工为基础,以检察监督侦查、审判制约起诉和侦查,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二是权力制约与诉权监督并重,适度强化诉权监督,充分认识诉权监督在弥补权力制约不足方面的作用;三是以法定程序为载体、优化职权配置为核心,加强构建诉讼内的监督制约机制,将刑事拘留等监督空白纳入检察监督范围,避免程序外因素的介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提出,在刑事诉讼结构层面,应从公检法分工负责体制转向控辩审三方结构,同时要给予辩方全程司法救济。此外,应注重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发挥,完善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形塑新型控辩审关系。

  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陶焜炜表示,检察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一般是通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传导至具体的业务部门。此种制约监督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执法制度、落实机制以及配套措施可以看作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三根支柱”,建议从执法队伍建设、法制保障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四方面完善保障机制,坚持制约与监督并举的思路。

  新时代刑事司法的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必然对其有着新要求。与会代表围绕新时代刑事政策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志媛从时代背景和政策执行方面分析认为,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执行,应凸显检察机关政策执行者的角色。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于大数据时代的证据维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表示,大数据证据实际上是大量数据集和大数据技术的混合产物,因此,审查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数据与数据之间的相关性;二是数据比对或分析结果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那么,如何具体判断大数据证据是否满足科学可靠性?林喜芬认为,这取决于大数据证据所依赖的算法模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满足可重复性、可解释性和可公开性等要求。他还指出,在评价大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时,可从信息连接点的选择、算法歧视的可能性、逻辑架构的合理性以及算法结论的稳健性等方面进行考虑。

  关于轻罪治理背景下的检察应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新认为,轻罪治理以诉讼效率与积极的一般预防为首要价值导向,区别于重罪治理中强化刑罚的威慑力与特殊预防功能,由此在治理模式上出现了轻刑化、快速化和宽缓化。相应地,轻罪治理也给检察权的行使带来三大挑战,包括轻罪治理中罪刑关系对审前程序出罪的需求,轻罪治理宽缓化对灵活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期待,以及轻罪案件的常见多发性对诉源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周新建议,检察机关在面对轻罪治理中的挑战时,要立足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一方面要审慎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要推进案件快慢分道,同时也要加强诉源治理。

  关于非羁押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监管模式,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将当前非羁押诉讼归纳为人力监管模式和技术监管模式。他认为,非羁押诉讼中的人力监管模式面临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机构联动不足以及违规成本低等问题。技术监管模式则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和辅助监管终端,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实时信息传递,助力监管活动。“技术监管模式虽然增强了监管执行力,降低了监管成本,但是仍不可避免出现人机分离的监管漏洞等问题。”对此,周长军提出,可以探索网格化治理与非羁押监管的整合,构建以公安民警监管为主导、以数字化技术监管为牵引、以基层网格员监管为辅助的“技术+网格”耦合监管模式。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法性困境及其解决、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起诉等理论问题进行了研讨。

  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是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法治建设的内容中涉及诸多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问题,均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在总结发言时强调,推进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针,统领研究、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质和特征,探索总结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的中国化时代化问题,系统谋划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与时代相呼应。

  (记者史兆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10_595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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