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危害大 行政检察“亮剑”助力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简化的便利条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进行虚假登记,干扰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损害法律权威,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亟待共管共治。

  一、不法分子利用登记手续简化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大幅简化。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在手机端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即可自助打印营业执照。虽然行政登记部门已通过人脸识别、实名核验等方式,加强对基本信息的查验,但不法分子仍通过AI等技术手段突破核验,达到虚假登记目的。浙江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能动履职,开展虚假注册公司治理专项监督,摸排案件线索8172条,提出类案检察建议24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893家公司作出变更或撤销登记。

  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案件发现难。办案发现,对涉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类的案件线索,一些地方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部门尚未建立线索移送、数据共享等机制,行政监管合力有待提高。如某市检察院根据履职中发现的线索,将检察机关办案数据与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电力公司等调取的数据进行碰撞、分析,发现本地37家企业涉嫌冒名登记、虚假注册等问题。

  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时调查取证难。根据国务院2021年7月印发、今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机关可以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调查取证手段有限,以及冒名登记、经营地址不明或不实等原因,导致难以收集足够证据,无法进行吊销、撤销处理。

  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冒名虚假登记问题,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办理虚假注册公司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促进诉源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建设高标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大惩治力度。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虚开发票、洗钱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惩治利用虚假登记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行为,推进对市场主体违规登记的全链条、全方位惩治。二是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特别是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之间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形成惩防合力。三是以大数据提升治理效果。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监督线索挖掘、筛查和深化类案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梳理相关共性问题,依法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四是加强法治宣传。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发布涉虚假登记治理典型案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以案释法,促进增强法治意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11/t20221115_59272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