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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精神对宪法变迁的价值引领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陕西党建网 作者:佚名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今年全国“宪法宣传周”(12月4日—10日)活动的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现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作为党和人民意志最集中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现行宪法的权威,不仅取决于它的稳定性,也取决于它的适应性。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的五次修改证明,现行宪法同党团结并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相连,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是现行宪法变迁的一个基本规律和显著特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新修改的党章反映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要思想和观点、重大战略和举措。党的二十大精神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崇高价值,对现行宪法变迁具有重要价值引领作用。价值引领即在价值取向上的导向和领引,既对修宪主体修改宪法的主观目的发挥导向和领引作用,也对宪法修改后公布施行的客观作用施加导向和领引影响。宪法修改是广义宪法变迁的基本方式或主要途径之一。现行宪法应当体现党的二十大精神,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将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让宪法更加完善、更具权威,更好地发挥保障人权和治国安邦的重要作用。

  第一,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现行宪法的发展价值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就是立足自己国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最重要的科学论断之一。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规定,但没有明确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独特路径或特殊方式。现行宪法宜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完成宪定国家根本任务的独特性、综合性现实路径,在序言第七自然段的相应部分增加“中国式现代化”的规定。

  第二,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现行宪法的民主价值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专门论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是将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际工作和生活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民主。现行宪法坚持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但没有直接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时代特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相应部分宜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修改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三,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现行宪法的安全价值引领。“安全”“国家安全”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主题词之一。报告将国家安全提高、拓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专门在第十一部分对国家安全作了论述和部署,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从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对安全和稳定进行部署。现行宪法只有一处提及“国家安全”、四处提及“安全”,没有在总纲中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定,我国国家安全的实际状况迫切需要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载入宪法,在序言第八自然段的相应部分宜增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四,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现行宪法的制度价值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修改的党章也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的基本经济制度。现行宪法尽管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但没有提升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宪法宜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为基本经济制度。

  第五,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现行宪法的质量价值引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一论断,是针对全球经济发展低迷、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后进入新常态的情势提出来的。我国经济已由前几十年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现在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主题词。现行宪法应当突出强调“高质量发展”,在序言第七自然段的相应部分宜增加“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价值上引领现行宪法变迁。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实现宪法的与时俱进、发展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和完成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有力的根本法保障。

  作者分别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导师和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魏捷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dkll/20221212/806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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