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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私自储存、销售柴汽油,两人被诉!

发布时间:2022-09-25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宝山检察

  2021年11月24日18时

  入冬的上海已完全没入夜色,一辆打着微弱灯光的厢式货车缓缓地停在宝山区某停车场中的一辆油罐车旁。

  

  待车停稳后,只见有人从油罐车中抽出一根油管接入货车的后厢上。

  

  “不许动!”随着民警的喝斥,犯罪嫌疑人落网。

  

  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案件中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为了方便在工地干活,方某艳购买了两台烧柴油的小型挖掘机。随着工作量增大,挖掘机对柴油的消耗越来越大,每次加油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方某艳发现,有些地方卖的汽油和柴油都比加油站便宜不少,于是心里打起了主意。
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及个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方某艳花三千元购买了一辆报废的厢式货车,把后厢改装成专门储备油的油罐,从别处购买了柴汽油后,将其储存在改装加油车塑料油罐内。整个购买、销售与储存过程中,方某艳并未采取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等任何安全措施。
在弟弟方某天的帮助下,他们将柴油出售给建筑工地挖掘机驾驶员,汽油出售给网约车司机与出租车司机。至于油的品质,方某艳也自知与加油站的并不相同,因为时常有挖掘机驾驶员抱怨,使用她的油会使挖掘机冒黑烟。
案发当日,民警在停车场查获部分汽油与柴油。经检验,查获的柴油属液体石油产品,不属于柴油范畴,且查获的柴油与汽油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其中,查获的汽油被《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为危险化学品。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方某艳、方某天在生产、作业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作业罪对其二人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办案组

  

  获悉该案线索后,仔细对全案证据进行研判分析。他们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运输、储存并销售硫含量、汽油馏程、氧含量和甲醇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汽油,及硫含量、闪点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被用作柴油使用的油品,不仅会造成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存在火灾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方某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方某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愿意承担民事赔偿。”

  

  经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调解,被告方某艳、方某天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二人共同承担查获柴汽油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后经法院公告,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汽、柴油都属于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等业务,必须经过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否则将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周边建筑物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对消费者来说,来路不明油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切莫贪图小利,如发现私自储存和贩卖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行为,请及时举报,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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