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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假烟触犯刑法获刑3年 并处罚金14万

发布时间:2022-09-23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明知“老板”贩卖假烟仍然帮忙运输的王某追悔莫及,因为2000元的好处费,铤而走险,被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后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4万元。

  事情要从2017年11月说起。

  当年11月17日,32岁男子福建王某接到了一单生意,需要运输一批卷烟从河南省某镇运输到省外销售。王某进行了一番打听,得知雇主汤某等人在河南省某镇生产伪劣卷烟,仍帮助其运输,并收下费用2000元。

  当日,王某电话联系两名货车司机,让二人将车开至河南省某镇附近,王某先后将两辆货车装运假烟后交给货车司机运输,两名货车司机对车内装运的货物并不知情。

  次日,其中一辆货车在行驶至襄荆高速荆门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和荆门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

  经查,车上装有27810条卷烟,货值金额215余万元。后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货车上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公安机关当场将货车司机控制,并深入展开调查,王某等人很快不攻自破,并主动到公安部门自首。

  最后,王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检察官普法: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此批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的。但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退还了违法所得2000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古人曰:“对人言,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生财亦有道,守法便是第一条,不义之财切莫取,违法经营毁前程。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这其中就包括烟草。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未经许可销售烟丝属于刑法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私自经营、参与运输烟草制品。明知他人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共犯。

  链接:运输伪劣卷烟定什么罪?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209/t20220921_17476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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