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推进“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向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早在2017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为新时代在社会建设上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一部分。这表明,要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治理有效”目标,就必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全面推进“三治融合”。
推进“三治融合”,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应该看到,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三要素,自治、法治、德治既相互联系、相互交融,又在手段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自治重在自我管理;法治重在外部约束;德治重在道德引领。但是,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又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自治通过发挥自我管理功能,为法治、德治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法治通过发挥外部约束功能,为自治、德治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德治通过发挥道德引领功能,为自治、法治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一言以蔽之,自治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保证;德治是乡村治理的伦理根基。因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单一的自治,单一的法治,或单一的德治,都是行不通的。只有有效推进“三治融合”,才能真正发挥自治、法治、德治功能互补的最大效能,才能真正健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
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要有效推进“三治融合”,必须做到以下“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党建引领是有效推进“三治融合”的政治保证。新时代乡村治理是一个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等为实施主体的组织体系。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新时代乡村治理要强化党建引领,就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这就必然要求:第一,注重夯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要全面开展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彻底扭转基层党组织的“软弱涣散”状态,确保基层党组织的坚强有力,选优配强带头人。第二,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引导功能。基层党组织要注重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实际行动引领广大群众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美好家园。第三,注重开展契合乡村社会治理需要的主题活动。基层党组织应该根据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确立主题活动周、主题活动月、主题活动年。在主题活动中,基层党组织要对乡村治理中的难点、痛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科学决策。
二是强化协同运作。协同运作是有效推进“三治融合”的目标指向。只有实现协同运作,才能真正发挥“三治融合”的最大治理效能。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要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协同运作,就必须在目标、资源、机制三方面下功夫。要实现目标协同运作,就必须强化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目标的顶层制度设计,尽快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目标责任清单制度和目标成效考核制度,按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原则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将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具体目标统一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总体建设目标之中,为推进“三治融合”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要实现资源协同运作,就必须树立“融合”理念,将乡村治理中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资源等整合到“三治融合”的全过程,为推进“三治融合”夯实基础。要实现机制协同运作,就必须推进乡村治理机制由“三社联动”向“五社联动”转型,充分激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并构建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在乡村治理中的协同运行机制,为推进“三治融合”提供健全的机制保障。
三是强化方式创新。方式创新是有效推进“三治融合”的生命力所在。只有实现方式创新,才能确保“三治融合”的持续活力。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要推进“三治融合”的方式创新,就必须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乡村治理的重大现实问题,探索适合不同乡村社区需要的自治、法治与德治新方式。实现自治方式创新,就必须注重强化村民的公共参与,创新村规民约的实践形式,充分发挥乡村社区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治理功能。实现法治方式创新,就必须注重强化村民的法治意识,提升村民的法治思维能力,创新“法律明白人”制度与实践形式,营造乡村治理的良好法治氛围。实现德治方式创新,就必须注重强化村民的道德观念,全面加强村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创新道德教化的实践形式,积极探索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融入方式,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道德教化功能,从而为新时代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作者:陈成文,系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东莞理工学院东莞市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魏捷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dkll/20220922/75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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