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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委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已出具意见书20起

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记者日前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获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地方监委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已向检察机关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20起。

  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监察法规定,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就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适用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近年来,各地监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有力追缴腐败案件犯罪资产,切断逃匿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等地监委均向检察机关出具过《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例如,2020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没收高度可能属于犯罪嫌疑人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9套房产,就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准备启动拍卖程序,对辽宁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原出纳兼辽宁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局原会计石阳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将上缴国库。

  石阳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2020年4月,沈阳市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就石阳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提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用,使外逃腐败分子在经济上被‘断血’,促使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避免了因犯罪人在逃、死亡导致的诉讼中断并及时挽回了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不断向外逃腐败分子释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辽宁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9/19/content_8870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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