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设这十年丨为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图为云南省文山市纪委监委干部正在学习《规则》,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王铭坚 摄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监督推动市发改委党组落实责任,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推动全市电力需求保供方案落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用电。图为该纪检监察组干部到发电企业现场督查。 仇志凯 摄
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分级分类推进,领导体制不断完善、机构设置不断优化、职责使命不断廓清、职能权限不断明确,取得了一系列制度成果:《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确定了派驻机构改革的路线图,《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作出基本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着眼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为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成果,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大部署,《决定》第36条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监督职能、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目标绘出了明确的路线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同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意见》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有利于强化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派驻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方式进一步丰富,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进行系统集成、总结深化,对派驻监督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和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政治监督,将“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作为规范派驻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坚持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
《规则》第二条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作出规定,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派驻监督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第四条明确了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明确政治定位。《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规则》明确要求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派驻机构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对党忠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等情况。这些内容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列出的“五个强化”基础上,根据实际,进一步为派驻机构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指明方向。
监督全覆盖不是“广撒胡椒面”、平均用力。《规则》聚焦“关键少数”,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的4类重点对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通过督促支持“关键少数”有力有效履职,撬动监督领域内各层级各部门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公职人员履行好职责。
做好政治监督不是宏观空洞的,而是微观具体的。《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等9种监督方式,为派驻机构做实日常监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使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增强监督针对性时效性。
同时,《规则》强化报告制度,明确把报告作为强有力的监督抓手,第三十三条规定,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使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大大加强。
一系列制度举措,把“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在派驻监督工作中进行了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全面规范派驻机构工作,为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做实派驻监督,必须落实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经验做法。《规则》对中央、省、市、县四级派驻机构工作一体作出规定,明确派驻机构组织、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内控等要求,为派驻机构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组织设置,《规则》第二章“组织设置”将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的规定细化具体化,兼顾实践做法,对各级各类派驻机构的设置方式、议事决策以及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等作出系统规范,促进派驻机构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
工作职责与履职程序密不可分,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
《规则》第四章“工作职责”在概括规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础上,规定了派驻机构8项具体职责,即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第五章“履职程序”,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7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体现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打铁必须自身硬。《规则》强化管理监督,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设“管理监督”专章,聚焦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规则》突出政治标准,注重素质能力,强调派驻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升派驻机构干部专业能力。
在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上,《规则》要求派出机关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不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能力素质。健全派驻机构内控机制,规定完善回避、保密、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办案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同时,还规定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严防“灯下黑”。
《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为做实日常监督,贵州省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定期会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从信息联动、监督联动、整改联动等方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监督责任贯通融合。河南省洛阳市深度融合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探索推行组织领导一体化、人员使用一体化、工作推进一体化、管理考核一体化等四项举措,建立由“1名领导班子成员+1个监督检查室+N个派驻机构”组成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联合监督组,统一调配人员力量,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用好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各级各地派驻机构积极主动作为,将《规则》各项要求转化为履职尽责的生动实践,以派驻监督的高质量,巩固、支撑和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9/21/content_88722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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