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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律沙龙”开讲啦!

发布时间:2022-09-18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要发言”法律沙龙是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创新设立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交流的平台,旨在引导检察干警与法学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法律热点话题、争议性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传递信息、开拓思路,在全院范围内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

  第一期法律沙龙的主题是“人文司法、公信检察,‘宽严相济’理念树立与实践落地”,邀请吉林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律师、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专家学者,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围绕“宽严相济”相关问题进行专题探讨。

  

  

  

  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宽严相济”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党中央与时俱进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有着更高期待。我国社会长期稳定,严重暴力犯罪逐年下降,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犯罪结构在变,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检察政策也在主动跟进、迅速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旨在最大限度促进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刑事司法从“治罪”走向“治理”,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如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检察温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在深化落实这项政策过程中还存在什么困难?有哪些疑虑?有什么好的建议?与会嘉宾畅所欲言,凝聚共识促合力,为共同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建言献策。

  

  

  闵春雷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科带头人

  

  感谢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的邀请,非常开心能以这次新颖的方式与各位进行学习交流。我主要从“宽严相济”中侧重“宽”的方面简单分享一下: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中“宽”的初衷。这项政策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回归诉讼规律的要求。基于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审前羁押应当成为例外。当前,轻罪治理模式的出现,认罪认罚制度普遍推进,民营企业保护、刑事合规探索,加之科技力量的支持,使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新形势新背景下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二是如何做到“宽严相济”中的“宽”。审查逮捕工作需转变重心,以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为重点,建立以证据为支持的证明机制和审查机制。因此,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则应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同时,应保护诉权启动,注重律师的提请;不起诉制度要用得准确。目前,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于现阶段只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要逐步探索对成年人适用。

  三是从学者角度出发,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要注重保障被追诉人对不当逮捕的救济权和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权利。

  非常感谢此次交流分享机会,期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的实效化和常态化。

  

  

  刘 岩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在经济社会形势和人民群众要求都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判刑率的做法已经不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的期待,犯罪治理策略也应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宽严相济”理念的确立是轻微刑事犯罪占比不断提高这一刑事案件结构发生变化后的必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进一步落实。

  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羁押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愈加关注,检察机关有责任转变理念,通过审慎把握逮捕条件,通过提前介入、沟通会商实现捕前分流、提高逮捕质量;审慎把握起诉标准,减少审前羁押,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办案更高水平、更高期待的新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张嘉良

  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等一系列改变,将会给刑事辩护带来重大影响。

  一是庭审辩护走向庭前辩护。捕诉活动均在法院审判之前,委托律师参与越早,辩护效果越好。

  二是律师辩护将有更大空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并实施,因此,律师不能单纯就“宽严相济”进行辩护,在实践中更需要考虑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从宽辩护。

  三是不捕、不诉辩护成功率会有较大提高。一方面是该政策实施使得检察官严把逮捕、起诉条件;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考核指标“指挥棒”作用发挥。

  四是辩护效果尽早显现。辩护律师不必等到庭审后的轻缓判决乃至无罪判决,而是在庭审前即可实现不捕、不诉的辩护效果。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减少社会对立面、减缓社会矛盾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的实践情况,我们律师在因当事人未被批捕感到欣慰时,还是要抱有足够的定力和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我作为律师代表,更愿意带领全省青年律师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进贡献力量。

  

  

  常 玥

  长春市朝阳区橙子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法律不仅是公平正义的砝码、惩恶扬善的武器,也是社会秩序的“调节器”、公民权利的“庇佑者”。作为一名关注青少年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近年来也十分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同时,融入人文关怀的举措。

  一是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检察机关注重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区分主观恶性的大小、犯罪性质是否恶劣、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等,做到依法惩处与精准帮教有机结合。

  二是扎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检检察官用符合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语言,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发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作用,帮助其理性选择。同时,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参与、监督、救济等权利,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案件,能不批捕就不批捕,能不起诉就不起诉。

  三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近年来,检察机关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更为积极,力求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更好地开展法治宣传、心理健康辅导、家庭亲情关怀、社会帮扶等工作,着力提升涉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幸福感和认同感。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愿意通过青少年服务中心的资源和领域,多做法治宣传,我也会把本次论坛的精神、内容传达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政策,为推动社会和谐、文明和治理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

  

  

  谷 舞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紧扣刑事检察工作时代特点,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以“案—件比”为办案质效评价指标,着力加强内外联动,始终倡导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求检察官积极作为,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持续提升办案质效。与此同时,我们注重强化服务质效,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并且尤为注重“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未来,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这一刑事司法政策。

  一要转变理念。以求极致的标准、敢担当的精神,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执法司法办案全过程,坚持情同此心、换位思考,化解社会矛盾,释放司法温度。

  二要提升质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防错防漏、不枉不纵。

  三要加强协作。强化公检法司律常态化交流,统一司法尺度,优化程序衔接,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秦 晋

  本期召集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感谢谷检的发言,让我们了解到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这一刑事司法政策过程的付出与努力,以检察公信力为当事人提供中立、可信任的对话环境,促成案件和解,化解社会戾气,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其实,实现“宽严相济”,涉及刑事诉讼各环节,对司法机关的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宽而栗,严而温。通过今天各位嘉宾的深入交流,让我们看到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来,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加彰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有机统一。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在良性互动中深化协作、凝聚合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践行人文司法,用心用情依法办案,提升检察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九台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209/t20220916_3830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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