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古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难题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加了一个名为“晚风”的好友,商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赚取佣金。2022年1月,王某某跟“晚风”见面后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网银交给对方使用。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共计57万余元,查明的涉及电信诈骗资金26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6300元。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古县县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古县县院受理此案当天就将自己的非法获利退缴,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多次表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弥补我犯下的错误”。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向部分被害人赔偿4万余元并取得了谅解,但至今仍有1名被害人暂时无法取得联系。如何处理此案,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呢?
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有些被害人就赔偿金额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双方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或有些案件的被害人身份不明或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意愿赔偿,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丧失了酌定从宽处理的条件,不利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对于被害人而言,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其受损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出现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从而滋生新的社会矛盾。
2022年8月,古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积极探索被害人身份不明或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案件处理新机制,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该机制的出台破解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的“瓶颈”,不仅可以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2022年8月30日,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保证金提存申请,这是该机制出台后古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保证金提存案件。接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根据规定将赔偿保证金进行了提存,公证机构出具了公证书。2022年8月31日,该院就此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履职担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确保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实现了“1+1>2的效果”,均认同古县县院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同日,该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充分保障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机会,促进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9/t20220916_3830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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