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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六关”精准运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发布时间:2022-09-1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后续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奠定了第三方机制的“四梁八柱”。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第三方机制的“建设者”“主导者”“监督者”,笔者认为,既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专业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相互补台,协同促进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又要落实第三方机制启动和运行重点环节的主导责任,强化对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等的监督,确保相关机构和组织依法公正履职,确保涉案企业整改到位,有效落实对涉案企业的严管与厚爱。

  严把启动关,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或涉案企业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时,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既要稳步扩大“合规考察”模式的适用力度和比例,又要防止不符合适用条件或者有重大办案瑕疵的涉企案件“带病”进入合规监管程序。要着力解决“不会用”“不善用”“不敢用”第三方机制的问题,如果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就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要充分发挥主动性,通过深入研判本地涉企犯罪的发案规律和重点领域,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摸清案件底数,努力在办案上实现突破;对于有一定办案基础的地区,要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丰富案件类型上下功夫,努力办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件。同时,要切实把好入口关,准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和企业范围,确保规范适用。要对拟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案件做好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全面掌握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并根据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因素,综合评估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办凑数案。要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入口审查把关机制,从程序上防范权力寻租,保障改革落实不偏航、不走样。

  严把选任关,确保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性、客观性。第三方组织是否客观专业、尽责履职,直接关系改革的实际效果。办案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单,认为明显不适当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作出调整。要主动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建强用好专业人员名录库,紧密结合涉案罪名、基本案情及企业情况选任专业人员,发挥好各类人员的职责优势和专业特长,提升监督评估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对于办理涉企案件必需、名录库中暂缺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可以采取协商邀请、异地协作等方式灵活解决。

  严把审查关,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全面性。检察机关要支持和协助第三方组织人员从严从实督促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认真审查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确保合规计划可操作、能落实。要协调联络涉案企业,支持、协助第三方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助其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突出问题导向,确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保证第三方组织能够顺利履职。

  严把监督关,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第三方机制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进行监管,决不能“一托了之”。承办检察官要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监督,注意运用有效方法,督促第三方组织“真监督”“真评估”。在第三方机制运行中,要加强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审查把关,重点检查涉案企业整改计划、合规承诺是否执行到位,必要时可以适当形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针对对第三方监管组织监督缺乏刚性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要承担起全流程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的跟踪监督。

  严把决策关,确保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质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要把合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比如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认罪认罚情况等。如果经审查认为作不起诉处理更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更能实现司法办案效果的,就要敢于担当,充分用好法律赋予的起诉裁量权。但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不等于不起诉。要正确把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精神,充分认识到现阶段这项改革是融合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挂案”清理等内容的综合体系,对合规整改落实到位,但综合判断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可以在量刑建议中体现合规从宽精神,提出轻缓量刑建议,这也是改革成效的体现。对经第三方评估认为涉案企业违背承诺、整改无效,或者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的检察意见,形成威慑和警示。同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建立检察听证常态化机制,保证涉案企业、被害人、侦查机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等相关方充分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全面了解企业合规过程,根据需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广泛参与,以促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把治理关,落实以“我管”促“都管”。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入做好诉源治理工作,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要深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适用,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行政机关要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检察意见,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实现叠加效应。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9_576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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