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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被治安处罚“掩盖”的犯罪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认定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在3人以上,也不需要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单方在3人以上,且有斗殴故意的,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记者卢金增通讯员贾伟吕慧鑫)在审查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疑点,随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日前,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公安机关对其余3名涉案人员马某、袁某、林某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1年9月,陆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对陆某进行讯问,当问到他是否有犯罪前科或者治安处罚记录时,陆某称:“我本人没有前科劣迹,但是在2019年2月,李某纠集很多人用甩棍打我,后来李某等人被行政拘留并罚款。”检察官将该供述完整记录在案。

  “虽然这是治安案件,与陆某交通肇事案没有直接联系,但我觉得陆某被多人殴打这起治安案件属于持凶器殴打他人,如果还有纠集众人殴斗的情况,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有必要深挖一下。”办案检察官说。

  讯问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迅速调取了这起治安案件的原始卷宗。在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清晰地写明:李某纠集马某、袁某、林某等人手持甩棍在某饭店门口将陆某打伤。为什么要纠集这么多人群殴?检察官心中的疑团更大了。

  经翻阅卷宗、查看监控录像,检察官了解到,2019年2月23日晚,李某在阳谷县某饭店吃饭时与女性网友闫某微信聊天,该情形被闫某的男朋友陆某发现。于是,陆某和李某在微信上对骂。随后,李某让陆某多叫些人到饭店来处理此事,并通知朋友马某、袁某、林某提前准备好甩棍在饭店门口等待。陆某与朋友一行4人驾车到达后,李某等4人便对陆某进行殴打,林某还持甩棍殴打陆某头部,造成陆某右顶部软组织肿胀受伤。陆某一方其他人未参与殴斗。

  在查清案情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阳谷县检察院认为,在聚众斗殴罪中并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在3人以上,也不需要双方都具有斗殴的故意,单方在3人以上,且有斗殴故意的,也构成聚众斗殴罪,由此,李某、马某、袁某、林某4人均涉嫌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前的处理中,公安机关仅对李某等人进行拘留和罚款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院遂决定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随后,阳谷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等4人立案。今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其余3人仍在进一步侦查中。后经该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9/t20220908_14345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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