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赵某与辽宁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检察监督案,胡某与四川省某乡政府、某县政府、第三人张某林业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贵州省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左某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刘某诉山东省某县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等。
“退役军人保障事关强国兴军大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批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办理准确把握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减轻当事人讼累,用心用情用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例如,在贵州省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左某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聚焦争议焦点组织公开听证,让家庭困难的左某按时补缴所欠罚款,同时减免对左某加处的罚款;另一方面针对相关单位的违法情形制发检察建议,并与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举行座谈,就加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障会签相关机制,力促全面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政策,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回应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这位负责人表示,行政检察将积极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优势,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检察案件,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以更优检察履职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发布时间:2022年9月6日
案例一: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未登记房屋 再审检察建议 行政赔偿
【基本案情】
郭某1982年10月退役,其户口由部队迁入其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某区某路3号145户东侧建造的145户甲房屋。郭某在此居住并结婚。2013年,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路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同年12月26日,某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某公司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2016年11月,郭某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17年1月,郭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赔偿郭某人民币10566元及相应利息。郭某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于2017年12月、2019年7月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2020年10月,郭某不服行政判决,认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认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监督必要,遂依职权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实地勘察,询问相关证人,到区信访局和区征收办调取档案材料;召开公开听证会,明确争议焦点,研判法律适用等,查明:涉案房屋系独立建筑,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在既未经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又未经征收补偿的情形下,区房屋征收办即委托某公司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成本价格为10566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在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未登记房屋”及拆除行为违法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某区某路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但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而是采用成本价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2021年11月10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某赔偿人民币91万余元。至此,八年未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保障事关强国兴军大业,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找准问题症结,精准监督,跟踪问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
案例二:赵某与辽宁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带病回乡抚恤优待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赵某1965年参军,1971年复员返乡后按照规定将其个人档案存放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该街道办事处档案室失火,致包括赵某在内的多人档案烧毁。2015年11月,赵某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时得知其个人档案已被烧毁。2019年4月,赵某以某街道办事处侵犯其知情权、荣誉权、带病回乡优抚权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后赵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赵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22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为由驳回赵某起诉并无不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门关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及待遇的相关规定,赵某符合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领条件,但因服役期间的病历资料被烧毁未能申领成功,其诉求具有合理性;赵某服役期间患有胃病,退役后因胃癌手术花费了大部分积蓄,近期又被诊断患有食道癌,生活困难。赵某希望通过办理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抚待遇来缓解生活压力。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多次与某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座谈。某街道办事处承认工作上的过失,向赵某的遭遇表示歉意,同意给予赵某一次性现金补贴并承诺对其进行长期帮扶;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发放退役军人帮困帮扶基金;检察机关就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以及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向赵某释法说理,赵某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定结果,并与属地政府签订了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赵某的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金1万元。多元化救助有效纾解了赵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建议某街道办事处加强档案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带病回乡抚恤优待是军人依法享有的职业保障,目的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应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关爱退役军人就是支持国防事业的理念,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实际情况,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同时审查行政争议有无化解可能,注重对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的回应,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胡某与四川省某乡政府、某县政府、第三人张某林业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林业行政裁决 公开宣告送达
【基本案情】
胡某1971年参军,1975年3月退役。胡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的林地边界相邻。1978年村里修建小学,占用了胡某原有林地,经村委会协调,胡某同意调至现有的林地。1981年10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向胡某颁发了《林权证》,该证明确记载了面积及四至,其中北界为“集体茅师(茅厕)下”。胡某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双方发生纠纷。
2016年5月4日,胡某向某乡政府提出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乡政府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乡政府经调查、勘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8月8日,某乡政府根据群众指认,对胡某林权证北界集体茅厕进行实地勘察、挖掘,明确胡某林权证北界界址。胡某不认可结果,认为往北还有一个集体茅厕,该茅厕才是林权证北界界址。2017年8月2日,某乡政府作出《某县某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胡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乡政府作出的决定。胡某诉至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胡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2020年5月25日,胡某向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某县两级检察机关经调阅卷宗材料,上门听取当事人意见,与某县政府、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座谈,委托技术部门利用无人机完成现场勘验,现场询访同村村民,确定有关争议林地四至的具体位置,查明:胡某林权四至清楚,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机关行政裁决和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以及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胡某的监督申请。为解开胡某心结,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公开宣告,在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人见证下,检察人员对胡某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详尽的回应和耐心解释,胡某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乡政府考虑到胡某年近70岁,经济困难,给予其经济补助一万元。
某县检察院主动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建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工作站,健全对口联系、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会签《关于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若干工作意见》,畅通退役军人依法维权通道,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回应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在审查法院判决合法性的同时,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和公开宣告等方式,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帮助其解开心结,增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认同感。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穿透式监督,对接职能部门搭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平台,完善协作机制,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积极营造尊崇军人、拥军爱国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贵州省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左某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能动履职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左某系退役军人,因驾驶自有小型客车从事载客运营活动,被贵州省某县交通运输局予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作出后,经左某申请,某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延长缴纳罚款期限,期间左某缴纳罚款4000元,尚欠罚款6000元。期限届满,左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剩余罚款,某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共计8600元,并对其采取了冻结退役军人补助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左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通过调阅县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卷宗,与县法院、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办案人员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走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调查核实,查明:左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从事营运活动情况属实,案发时左某已61周岁,夫妻二人主要生活来源为每月700余元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家庭较为困难;某县交通运输局存在超期限扣押、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部分事项错误、县法院存在执行通知书载明事项不规范等问题。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对左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依法减免。围绕是否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等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从落实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政策、发挥退役军人模范带头作用、规范行政执法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左某当场承诺停止运营活动,积极筹集资金缴纳罚款。听证会建议减免对左某加处的罚款2600元。听证会后,左某及时缴纳了欠缴的罚款6000元,县交通局依法减免加处罚款,县人民法院解除执行措施,依法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针对某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法院存在的违法情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县交通局、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复采纳,并采取整改措施。县检察院主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座谈、沟通,督促全面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解除其后顾之忧。双方还就加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保障会签相关机制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退役军人案件,要高度重视其权益保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和诉累,让其感受到司法温度,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同时,注重把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与促进社会治理结合起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案例五:刘某诉山东省某县某村委会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山东某县某村村民刘某是1974年复员的退役军人,因1999年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其责任田被村委会收回。2002年5月,刘某以某村村委会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某村村委会取消原告刘某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刘某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因违法没收土地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某村村委会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678元。某村村委会在2004年进行部分赔偿后,未再支付剩余赔偿款,经刘某多次催要,村委会均不予支付。2021年8月30日,刘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某多次到村委会、镇政府、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未果,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刘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超过二年法定期限,属于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口头方式作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关于强制执行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的规定,法院执行立案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逾期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有据;考虑到刘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行政赔偿款,结合正在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深入调查核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经调阅县人民法院卷宗材料,查阅某村村委会相关财务账目、询问村委知情人,了解村委经济情况,走访了解刘某家庭生活情况,查明:1999年,某村村委会以刘某拖欠村集体“三提五统”款3353.18元为由收回其责任田,在该行为被确认违法及判决行政赔偿后,向刘某支付1500元,剩余赔偿款未再支付;某村村委会承认并愿意继续支付赔偿款,但因该村集体长期负债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付。刘某独身一人,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为化解争议,2022年3月1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经过现场阐述事实理由,公开听取评议和释法说理,刘某与村委会之间就相互折抵欠款等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村委会经济困难,折抵后某村村委会欠刘某的剩余赔偿款分三年付清。鉴于刘某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刘某的申请,给予刘某司法救助金5000元。刘某收到救助金后十分感动,感恩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体谅政府和村委会难处,当场表示放弃剩余赔偿款,一场历时十八年的争议得到化解。
对监督办案中发现的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程序违法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以口头不受理决定替代书面不受理决定或裁定行为进行纠正,并加强类似违法问题排查和整改。某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弘扬拥军风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加强对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当事人因逾期申请执行被法院不予受理而申请监督的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促进从实质性上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9/t20220906_5762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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