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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院:以“我管”促“都管” 检察监督助力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晋城市检察院在办理梁某某、徐某某等7 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时发现,该犯罪团伙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假冒住建、应急等政府部门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伪造、买卖大量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塔吊司机证、开施工电梯证等操作资格证书,涉及山西、福建、四川、甘肃等20余省2万余人。

  2021年1月25日,泽州县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梁某华等7人作出判决,泽州县检察院认为梁某华、徐某辉等4人应当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晋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晋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对梁某华、徐某辉和曾某清的定罪量刑部分,采纳了对董某晴量刑轻的抗诉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主要做法

  深挖案件线索,履行监督职责。泽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注重挖掘案件相关线索,主动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对购买12个塔吊司机证、1个塔吊指挥证的涉案人员王某团立案侦查,彻底清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司法公正。晋城市检察院办理刑事抗诉案件中,组织召开4次检察官联席会议,查阅相关案例,梳理抗点,修改完善抗诉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落实一体化要求,移送监督线索。犯罪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联系方式,某某快递企业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等制度,致使大量伪造的证书流入社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晋城市检察院落实《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共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帮助某某快递公司依法整改,筑牢寄递安全防线。

  加强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检察机关主动与晋城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座谈交流,制发《检察风险提示函》;撰写《建筑领域特种设备操作证监管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检察信息,及时向市委、省检察院报送建筑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撰写《聚焦建筑领域安全隐患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落深落细》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刊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分别开展了打击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整治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发现一起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常态化发展。晋城市检察院延伸案件办理效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调查核实了2017年至2021年办结的43件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针对无证开采、无证操作和违规操作问题突出等3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建议内容,有力助推全市打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歼灭战、风险防控保卫战、强基固本攻坚战“三大战役”,共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解剖麻雀的方法办理案件,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对量刑明显不当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同步落实刑事立案和审判活动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认真查找寄递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漏洞和建筑领域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隐患,实现七号和八号检察建议落深落细落实,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延伸办案效果,结合司法实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安全生产常态化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22_3805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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