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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案例入选最高检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入选。

  此外,在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的支持配合下,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异地办理的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入选。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开展上门听证,从源头息诉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检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带头在辽宁、重庆等地开展听证工作,三级检察机关压实责任、探索创新,上门听证工作效果显著。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上门听证案件1187件,矛盾有效化解率近九成。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韦某现申请立案监督上门听证案、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该批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全面审查基础上开展上门听证,将“法、理、情”有机融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质量建设年”为牵引,对一些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信访群众,或案件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开展上门听证,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信访群众“家门口”,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大上门听证探索力度,总结经验做法,努力把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化解在基层,切实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刑事申诉 内外联动 多元救助

  【要旨】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压实院领导包案责任,将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依托“府检联动”平台,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建立完善多元救助新格局,有利于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发,系汤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之弟。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荻港镇街道某路段时,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发不服,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走访了解得知,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后期治疗费用巨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

  听证准备。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检察机关先后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到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王某发承担。王某发本人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会的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听证员。听证会前,承办人就相关案情与听证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案件审查情况,深刻剖析争议焦点,耐心解释法院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结合法理、情理逐一答疑解惑,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向王某发出示。听证员指出,汤某虽案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他的诉求逐一答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是其肩上的生活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人民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积极会同区民政局、当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相关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王某迎控告上门听证案

  控告违法 异地协作 跨省听证

  【要旨】

  对因信息不对称,申诉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检察办案不理解引发信访的,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与信访人沟通联系,积极回应申诉人诉求。对申诉人在外地或联系不畅的,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联动,主动加强与信访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协作,采取上门公开听证等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极大减轻了申诉人维权成本,推动实现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过来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访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故意将宋某、王某分案起诉,人为制造“一案两诉”,存在违法办案行为。

  【组织上门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2022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检转交的王某迎申诉信后,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化解矛盾,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包案办理。办案组调阅宋某、王某等人案件相关案卷材料,听取原案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过程的介绍,经审查认为,原案承办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先后对宋某、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诉相关犯罪单位和责任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

  听证准备。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包案领导拟在约谈申诉人王某迎后,以公开听证会方式释法说理,但王某迎具有一定对立情绪,拒接办案组电话。鉴于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九江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开展息诉化解工作,同时积极与安徽检察机关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办案组最终联系上王某迎,并征得其同意举行上门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16日,濂溪区人民检察院包案领导带领办案组成员、听证员一行人,赶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次日,在该院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紧紧围绕王某迎控告检察机关存在违法办案行为的诉求,承办人详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因宋某和王某归案时间不同、诉讼过程不同,造成两人分案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又进一步解释法院判决对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听证员指出,检察机关千里迢迢赶赴申诉人住地开展公开听证,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希望申诉人能够感受得到;随后又结合申诉人的诉求、法院审理情况,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进行客观中立分析评判,从“法、理、情”不同角度,一步一步消除王某迎的疑虑。王某迎当场表示不再申诉控告。

  【典型意义】

  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封群众来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对于“三跨三分离”案件,案发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上下协同、密切配合,属地检察机关主动配合,一体联动,将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问题解决在属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践行,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208/t20220818_3800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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