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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问题出在哪

发布时间:2022-08-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遭遇车祸去世后,家属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款,竟还被要求退回对方已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力促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改判。

  “我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了民事监督,没想到你们这么尽心尽力帮我讨回了这笔赔偿款。”日前,拿到赔偿款的崔某及其两个儿子来到河北省饶阳县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当面表达了谢意。

  强制执行时,被告“人去楼空”了

  2020年10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死亡。案发后,刘某主动支付给王某的丈夫崔某3万元丧葬费作为补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系从某汽贸公司处购买,两者签订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协议,某汽贸公司为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投了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刘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挂靠在某汽运公司,登记车主亦为某汽运公司。

  2020年11月,崔某与儿子向饶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汽贸公司、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某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饶阳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崔某父子18万余元;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赔偿崔某父子损失37万余元;崔某父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3万元。“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虽不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但就其内容而言,是参统人之间的互助意思表示,参统人交纳了统筹费且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故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判决书中写明了由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现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被多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崔某父子向衡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衡水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崔某父子的再审申请。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款,2021年8月,万般无奈之际,崔某父子来到了饶阳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找到案件关键点

  “现在妻子车祸去世了,赔偿款拿不到先不说,法院还要让我们把刘某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退回去……”听着崔某的诉说,在初步了解监督申请材料和案件诉讼过程后,办案检察官表示可以受理此案。崔某父子脸上露出了难得的笑容。

  承办检察官一边仔细阅卷,一边查询类案资料和专家学者论述、咨询保险业内人士等,逐渐明晰了办案思路: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不能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该案应由刘某和某汽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的资质,自然在该案中也就不能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而法院在判决中赋予了其诉讼地位,让其进行赔偿,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死者王某及其家属崔某父子显得不公平。”“法院的判决不仅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而且在情理上也不合适。撞死人的刘某一分钱不用拿,受害者家属一分钱赔偿拿不到,还要将到手的3万元丧葬费退还,这让老百姓很难接受。”2021年9月,饶阳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经过充分论证,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监督法院启动再审。

  纠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2021年9月29日,饶阳县检察院依据保险法第6条、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向饶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此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中,被告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经营资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机构,故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不属于保险合同,不应以保险法的内容对统筹保单及条款进行调整。某汽贸公司与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统筹保单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中作出裁决,应由相关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今年5月25日,饶阳县法院依据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办案检察官到庭参与庭审。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崔某父子18万余元;刘某赔偿崔某父子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某汽运公司对刘某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到位,刘某与某汽运公司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崔某父子拿到了55万余元的赔偿款(含刘某提前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

  “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不是保险

  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交通运输行业内的互助服务,可以提高车辆运营抗风险能力。办案检察官表示,交通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并不是正规商业保险,不能按照保险法进行规范,其只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该案件的办理,为厘清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与商业保险的边界、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提示行业风险、促进社会治理提供了标尺。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正确认识机动车安全统筹保单的性质和风险补偿功能,不能以此放弃购买正规的商业保险,以免给自身造成财产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9_1425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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