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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多家公司用于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高息返利、养老无忧……靠着这些诱人的说辞,陈某开设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2015年4月开始,陈某设立多家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宣称投资款用于农林、影视、养老等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部分项目投资等。截至2018年11月,陈某共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支付投资人本息合计1.24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300万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20余人,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通过梳理核查已报案投资人年龄,发现80%以上的投资人系老年人群体,遂敏锐察觉到该案可能涉及养老诈骗线索。

  该院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天眼查等工具查询陈某名下公司设立情况,发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承办检察官对陈某进行讯问,发现陈某打着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办宁波某助老服务中心,免费给老年人提供娱乐、健身等服务,宣传投资养老项目,进而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此外,该院通过立案监督追诉了陈某替同行洗钱的行为。

  据介绍,2014年8月开始,陈某明知虞某(已判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无息借款”为由,向虞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转移非法集资款。截至2018年8月,陈某帮助虞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300万余元。其中,1900万余元陆续又以“还款”之名交还虞某,其余款项则被陈某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

  经审查,鄞州区检察院认为,应当对陈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19_1425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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